2018年6月13日 星期三

商標的善意先使用

商標法採註冊保護,但不是每個人都了解法律,知道要去註冊自己的商標,所以,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商標的善意先使用人,可不可以再將該商標做為公司英文名稱或網域名稱?這三者的目的有所差異,商標是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公司名稱是表示營業主體,是商品/服務提供者,網域名稱則類似網路上的門牌,提供消費者找到特定網站。
善意先使用的規定僅屬消極免責抗辯事由,而非屬得積極主張之權利,且商標法對於善意先使用也有限制,商標的擴大使用還是得小心才是。

2018年6月11日 星期一

商標的真品到底可不可以平行輸入

我國的商標法是採國際耗盡原則,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雖然是這樣規定,但法院還是有不一樣的看法:
1.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5380號判決
在不違背商標法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用以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之立法本旨範圍內,應認為商標權人於產銷附有商標商品時,除其指定之代理商、經銷商外,已概括授權一般進出口商、批發商、零售商等其他中間商,在不致使消費者發生混同,誤認為該商品之製造商、出品人,或其指定之代理商、經銷商之前提下,得原裝轉售商品,並得為單純商品之說明,適度據實標示該商標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等文書,因其商品來源正當,不致使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者之信譽發生損害,復可防止市場之獨占、壟斷,促使同一商品價格之自由競爭,於此範圍內,難認有侵害他人商標權犯罪之故意。
2.智慧財產法院101民 商上易字第1號、105民商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商標權耗盡原則,其適用對象本為附有商標商品於第一次銷售時國內外商標權人為同一人之情形。倘購入國外產品於我國銷售時,其商標之國內外商標權人不同,該商標於我國係由第三人取得商標權,而非由國外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權,且該進口產品並非由我國商標權人在市場為第一次流通,對我國商標權人而言,其對該進口產品既無「第一次銷售行為」,而從未對該進口產品取得任何報酬,則自無所謂商標權耗盡可言,國外商標權人自非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所稱之商標權人,而無該項有關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
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號判決
真品之平行輸入,其品質與我國商標使用權人行銷之同一商品相若,且無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受騙之虞者,對我國商標使用權人之營業信譽及消費者之利益均無損害,並可防止我國商標使用權人獨占國內市場、控制商品價格,反可促進價格之競爭,使相關消費者購買同一商品有選擇之餘地,享受自由競爭之利益,於商標法之目的並不違背,在此範圍內,應認為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

2018年5月7日 星期一

機器學習的可專利性

大家都知道單純的演算法,不具備可專利性,一般人也都會把這一類的標的,以方法申請專利,但這樣做真的一勞永逸嗎?
US8,880,446號專利在Purepredictive v. H2O.AI案中,加州北區地方法院就認為該專利只是接收數據並生成學習功能,再根據測試數據評估這些學習函數在做出準確預測時的有效性,最後選擇最有效的學習功能並創建一個用於附加數據輸入的規則系列。
法院認為這樣的過程,是針對由電腦執行的心理過程,透過使用數學算法進行預測分析的抽象概念,進行資料收集和分析。
因而認定該專利主張的方法不僅是人類可以執行的數學過程,而且還涉及預測分析的一般抽象概念,而不是任何特定的應用程序。這只是將電腦用作工具,而不是提供在電腦相關技術上具體改進,最後裁定該專利無效。

參考資料
https://dockets.justia.com/docket/california/candce/5:2017cv03049/312238

2018年5月3日 星期四

募資的IP保護

報載某公司在募資平台上辦理募資,活動還沒結束,其專利產品已遭大陸模仿銷售,因而抱怨政府保護創作不力。
其實很多人都不清楚專利的遊戲規則,專利是屬地主義,只要在當地未取得專利,技術就不會被保護。專利的技術是公開的,全世界都可以看到,只要在當地沒有被保護,就一定可以被模仿走,募資平台跟警方都沒有辦法。
這樣看起來好像只能任人宰割了,其實也沒有那麼悲觀,雖然產品的製造地不在境內,專利法第97條之也有規定,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境外的仿冒品在入境時,也可透過海關予以查扣。

參考網站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315/1315426/

2018年5月2日 星期三

EPO的2017年年報

EPO於2018.3.7.公布了2017年年報,2017年共受理16.6萬件專利申請案,增加約4%,核准10.6萬件,增加約10%。
申請量排名前5名的國家是美國、德國、日本、法國和中國大陸,從產業別來看,申請案最多的是醫療技術領域,其次是數位通信與電腦技術。
申請案最多的公司是華為,接著是LG、Samsung、Qualcomm,以申請人的類別來看,31%是小型實體,包括中小企業、個人發明人、大學及研究機構。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8/20180307.html

2018年4月16日 星期一

歐盟對NPE訴訟的研究報告

Darts-ip全球智慧財產案例資料庫2018.2.19.在歐洲議會中提出歐盟內的非專利實施實體訴訟的研究報告。
報告顯示:
1.歐盟境內的NPE訴訟有逐年增加的趨勢,主要在資訊通信技術相關領域。
2.歐盟境內最活躍的5個NPE公司總部都在美國。
3在全歐盟NPE相關訴訟占比60%。
4.NPE偏好在德國進行訴訟,每5個專利侵權訴訟中有1個是由NPE所提起。

參考網站
https://www.darts-ip.com/npe-litigation-in-the-european-union-facts-and-figures-2/

2018年4月12日 星期四

BlackBerry的轉型

企業經營往往因為沒有危機意識而陷入絕境,Nokia就是最好的案例,而BlackBerry則是轉型成功的另一個例子。
BlackBerry自1999年推出RIM6230手機,因為電子郵件功能,支援Push Mail電郵服務,至2010年底,在美國的用戶群達到2,100萬人,但在Apple及Google的智慧型觸控手機加入競爭後,市占率大跌。
爾後BlackBerry從過去的硬體製造,轉型IP授權,已藉專利訴訟從Qualcomm手上拿到US9.4 億元的授權金,2018.3.6.又認為Facebook的圖示旁的未讀訊息數量顯示、對話靜音、照片快速標記、訊息寄出的顯示時間、透過通訊錄邀請好友玩遊戲等安全性、使用者介面以及增強功能等功能都侵害其專利,於是到美國加州中區聯邦法院正式控告Facebook,侵害其US7372961、US8209634 、US8279173、US8301713、US8429236、US8677250、US9349120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