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 星期三

ITC終判Apple未侵害HTC專利

HTC於2011.5.向ITC提告指控Apple侵害其智慧手機電源管理、個人組織化撥號頁面及已撥電話記憶功能、電話號碼快速尋找聯絡人、攜帶式電子裝置電源管理等4項專利。
ITC於2011.10.初判認為Apple並沒有觸犯這些專利,2012.2.17.終判仍維持初判結果,認為Apple並無侵權。HTC仍然可以就這項裁決,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提出上訴。

系爭專利
US6,999,800
US5,541,988
US6,320,957
US7,716,505

2012年2月24日 星期五

晨星獲ARM授權

晨星於2012.1.29.取得ARM Mali繪圖處理器技術的專利授權,Mali繪圖處理器提供高解析、反鋸齒(anti-aliased)的影像品質,可應用於智慧型電視機。

Smart的看法
Google近來力推Smart TV,Apple也在推iTV,未來Smart TV的市場在這二強投入後,勢必又是一場混戰。
從今年美國消費性電子展可以發現:Google已經放棄Intel的Atom處理器,轉與採用ARM架構處理器廠Marvell合作,看來Smart TV未來可能會以ARM處理器為主流。
Mali-400 MP繪圖處理器可支援最新的3D使用者介面與遊戲體驗等高效能應用,再與晨星目前既有產品結合,應用於新款主流消費性電子產品,將更鞏固晨星在Smart TV晶片解決方案的市場領導地位。

2012年2月23日 星期四

Samsung vs, Apple在德國第二次敗訴

Samsung在德國控告Apple侵害其3件3G通訊的專利,德國Mannheim法院又駁回1件專利,目前Samsung指控Apple侵害的3件專利,已有2件遭法院駁回。第3件專利預計於2012.3.2.進行審理。
參見:http://fosspatents.blogspot.com/2012/01/samsung-loses-second-german-3g-patent.html

2012年2月22日 星期三

尼斯分類第10版公告實施

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佈,尼斯協定商品及服務分類己完成第10版修訂,尼斯協定成員國訂於2012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第10版分類。
我國雖非該協定之成員,但亦採納尼斯商品及服務分類原則,經濟部智慧局預訂於2012年4~5月間公告實施。

2012年2月21日 星期二

從Apple的商標訴訟看企業的智財布局

Apple在專利上一向是咄咄逼人,一副要置人於死地的樣子,但在商標權上,似乎就不像專利那麼強勢。
唯冠一案就讓他在大陸陷入泥淖中,但,除了本案外,其實Apple在商標上付出過的代價也不少,卻沒有記取教訓。
Apple光在英國就跟同一家公司打了3次商標官司,過程也是件蠻奇怪的,且看以下外電報導:
1978年英國Apple公司就Apple商標侵權,對美國Apple提起告訴,1981年雙方和解,美國Apple支付US8萬元,並承諾不涉足音樂領域。
1991年英國Apple認為美國Apple開發的MIDI音樂違反了雙方和解協議,美國Apple同意和解,支付US2650萬元,取得在電腦和軟體上使用Apple商標的權利,而英國Apple則在影音產品的製造和銷售上擁有使用Apple的權利。
2003年美國Apple推出iPod後,又設立了iT unes線上音樂平台,並與各唱片公司合作,以獲得音樂銷售授權。此時,英國Apple認為,美國Apple違反了1991年的和解協議,再次訴諸法庭。經3年多的訴訟,雙方於2007.2.5.宣布達成和解協議,由美國Apple得到Apple文字與圖形商標所有權,同時英國Apple也可以繼續使用這一近似商標。據相關人士估計,這次的和解,美國Apple約支付US5000萬~1億的和解金。

Smart的看法
由Apple所面臨的商標侵權案來看,可以發現Apple在推出iPad前,並未做好事前的商標檢索,否則不會沒有發現唯冠於2001年就已在大陸擁有商標權,也就沒有這一連串的訴訟了。
其次,從英美Apple大戰三回來看,其實Apple在產品的布局上也沒什麼遠見,否則應該一次把所有的權利都拿到,而不是像擠牙膏一樣,一次談一點,還好他很有錢。
從這二個案例,我們可以發現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的經營,應該要有長遠的規劃與布局,才能有競爭優勢,而Apple雖然在專利上有傲人的成就,但在智財權的整體經營上,還是給我們很好的思考!

2012年2月20日 星期一

Apple在大陸面臨的商標戰

Apple的iPad推出後,在各地括起一陣旋風,但在大陸卻踢到鐵板,前情詳見:
http://km-ip.blogspot.com/2011/03/ipad.html。
Apple為了能在大陸使用iPad商標,於是在2010.4.向深圳法院控告深圳唯冠,最後,深圳法院於認為Apple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於2011.11.判決Apple敗訴。但Apple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並於2012.1.5.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程序還沒走完,唯冠即利用其主場優勢,已經開始一系列的反攻,將戰火擴及大陸各地,向各地工商局檢舉,包括北京市工商局、山東工商局、江蘇徐州工商局等都立案調查。
2011.6.北京工商局就對Apple開RMB2.4億元(約NT億元)的天價罰單。
2011.11.一審判決後,唯冠除要求Apple賠償RMB100億元(約NT0億元)外,還在深圳、惠州控告Apple兩家經銷商,並在上海控告Apple的直營店。
2012.2.6.6又在上海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Apple的平板電腦產品iPad執行禁售令。

Smart的看法
Apple這次在大陸的商標踢到鐵板,會不會影響到日後的銷售,尚待觀察,但已讓大家對商標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認識,對企業而言,智慧財產權不只是專利而已!

2012年2月17日 星期五

TW-SUPA方案

繼「台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之後,智慧局又積極規劃推動以我國為PPH第一局之加速審查方案: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 TW-SUPA),針對台美間共同申請的重要發明,藉由TW-SUPA,可以協助我國申請人於最短時間內取得台灣及美國專利,TW-SUPA方案將先試辦6個月。

TW-SUPA
以我國為首次申請局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於美國提出對應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得據以向智慧局提出TW-SUPA申請,智慧局將優先進行審查。
試辦期間,各技術領域之每月處理件數均有限制,機械類及生活日用品類為每月各8件,半導體類、資訊類、通訊類、電力測量光及儲存裝置類、生技醫藥類、化工類及光電液晶類為每月各4件。
為使申請人能公平運用TW-SUPA,避免申請人申請前未經適當慎選案件而將全部適格案件均提出申請,每一申請人每年申請件數之上限為8件,每件需繳納NT,000元之申請規費。
申請案符合申請要件且申請文件齊備,智慧局會將案件依據技術領域排序,告知申請人該案之預估可發出審查結果通知之日期。若申請人認為沒有向USPTO提出PPH之實益,可於收到前述通知後1個月內撤回TW-SUPA申請。

2012年2月16日 星期四

新修訂專利法預計2012年11月實施

依智慧局公告,新修訂專利法預計2012年11月實施。
專利法修正案共計159條(修正108條,增訂36條,刪除15條),包括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設計、成組物品設計,並增訂衍生設計制度;修正專利舉發制度,如廢除依職權審查、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等。

2012年2月15日 星期三

新修訂的商標法預計2012年7月實施

根據智慧財產局的公告,新修訂的商標法預計2012年7月實施。
商標法修正案共計111條(修正71條,增訂26條,刪除9條),包括擴大商標註冊保護客體,如動態、全像圖等新型態商標;明定商標之各種使用行為態樣;加強著名商標之保護等等,是歷年來修法幅度最大的一次。

2012年2月14日 星期二

Apple在荷蘭又敗訴

Apple在荷蘭控告Samsung的Galaxy Tab 10.1及10.1v平板電腦侵害其iPad的設計專利案,荷蘭法院在一、二審均時認定未侵害。
最高法院在2012.1.24.判決認為:
1.Galaxy Tab平板電腦只能與Apple於2004年獲得的專利設計圖進行比較,而不能於2010年才問世的iPad進行比較。
2.與2004年的設計圖進行比較時,Galaxy Tab在外形上則存在明顯的不同。
3.駁回了Apple就禁止Samsung平板電腦在荷蘭銷售的上訴案。

2012年2月13日 星期一

Sisvel收購逾450項Nokia專利

Sisvel於2012.1.18.收購(Nokia的47個專利家族,包括450多件專利和申請案,這些專利和專利申請案,含蓋各類行動通信設備和服務中使用的技術。
這些專利中,有33個專利家族(包括350多件專利和申請案)是第二代、第三代和第四代通信標準的專利,包括GSM、UMTS/WCDMA、LTE。

Sisvel Group
Sisvel S.p.A.於1982年在意大利成立,目前業務遍布全球,在意大利的羅馬、美國華盛頓、中國、日本東京、德國特圖加特和盧森堡均設有子公司。
其管理的專利組合技術領域,包括音頻壓縮標準(即 MP3 和 MPEG Audio)以及 OSD(螢幕顯示)、ATSS(自動調諧與分揀系統)和 WSS(寬螢幕信號—用於自動切換電視圖像格式)等。
目前管理的專利則包括:UHF-RFID、CDMA 2000、DVB-T 和 DVB-T2等標準,而且正在建構LTE、DVB-C2和Wi-Fi的專利池。

2012年2月10日 星期五

Eastman Kodak vs. FUJIFILM Holdings

Eastman Kodak於2012.1.14.向紐約地方法院控告FUJIFILM Holdings侵害其5件涉及數位圖像的捕捉、儲存、預覽和傳送等方面專利。據Kodak表示這些技術已授權給超過30家公司,包括手機製造商Motorola和Nokia。

系爭專利
US5493335
US6292218
US6573927
US6441854
US5164831

Smart的看法
Kodak最近積極的運用其專利,除了不斷的提出告訴,希望尋求授權金的收入,還希雍能出售其專利,以挹注其財務。
據2011年該公司Q3財報顯示,9月末其銀行現金只有US.62億元資金。因此,有些分析所就認為,他的資金恐將僅能支撐到2012年中期。
此外,2011.12.跌破US元/股後,到2012.1.13,收盤時,其股價已經一路下行至US.52元/股。根據美國有關法規,平均收盤價超過30日連續跌破US元,如果股價在6個月內仍無起色,將面臨下市危機。
這些外在因素可能是Kodak最近積極運用其專利的原因,也可以看出:專利可能會是Kodak救亡圖存的最後一根稻草。

2012年2月9日 星期四

Apple vs. Motorola Mobility在ITC初判敗訴

Apple於2010.10.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指控Motorola Mobility生產的智慧型手機侵犯其3項專利技術。
ITC於2012.1.13.初判認為Motorola並未侵害Apple的3件專利,本案ITC預計於2012.4.23.終判。

2012年2月8日 星期三

Microsoft與LG簽訂Android授權

Microsoft於2012.1.12.宣布已與LG簽署採用Android或Chrome OS平台的平板電腦、手機或其他消費者裝置的專利授權協議。

Microsoft的授權收入
根據市場研究機構Goldman Sachs預估Microsoft向Android製造商收取每個裝置US~6元的權利金,而向Windows Phone製造商收取US~12元的自家平台授權費用。在2012會計年度(2011.7.~2012.6.),光是向Android製造商所收取的權利金就高達US$4億元,約佔微軟預估營收的4%。

2012年2月7日 星期二

Apple的3D GUI專利

根據USPTO公開的資料顯示,Apple申請了一個3D GUI的專利,目前還在審查中,可以利用onboard sensor來感應身體及手勢,不需接觸即可控制iPhone。

20120007850
Title : Sensor Based Display Environment
Filing Date : 2010.7.17.
Publication Date : 2012.1.12.
Abstract :
A three-dimensional (\"3D\") display environment for mobile device is disclosed that uses orientation data from one or more onboard sensors to automatically determine and display a perspective projection of the 3D display environment based on the orientation data without the user physically interacting with (e.g., touching) the display.

2012年2月6日 星期一

Apple侵害S3的專利,但不違反337

VIA的子公司S3 Graphics於2010.5.28.向ITC指控Apple侵害其4件專利,請求ITC禁止Apple的產品進口美國。

系爭專利
US7,043,087
US6,775,417
US6,683,978
US6,658,146

本案在2011.7.1.終判時,判定Apple侵犯S3 Graphics的US6,683,978專利之第11項權利項,以及US6,658,146專利之第4與16權利項。同時,也確定本案4項系爭專利都在美國國內有相關產業的存在。這也使得HTC在面臨Apple的訴訟時,決定購買S3做為對抗。

峰迴路轉
當HTC宣布購買S3後,ITC於2011.9.2.發出通知決定全面重新審視(Review)行政法官做出最終決定(Final ID) 。
ITC於2011.11.21.駁回S3 Graphics 對Apple的第一宗訴訟案[337-TA-724] ,認為並未侵害S3提出的全部專利,否決行政法官先前做出的初步決定,並終止ITC 337調查。

最終判決
經過這麼多曲折後,ITC終於在2011.12.21.對[337-TA-724]公布正式終判結案書,重點結論如下:
1.Apple的Mac電腦直接侵犯S3G兩項專利 (978專利之Claim 11與146專利之Claim 16),但並未違反美國關稅法337條規定的結論。
2.ITC 不贊同AMD擁有S3專利所有權的相關合約。

Smart的看法
這真是件很妙的判決,反反覆覆多次後,做出了侵害專利但不違反337規定的判決,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這也是Apple的訴訟策略成功的地方,Apple所用的防禦論點是:事實發生時間點差異,主張Mac OS X Devices是到美國境內完成測試後才侵害專利,在產品進口的當時, Mac電腦尚未滿足claim 16方法項所有步驟, 而不適用337擋關救濟。
而ITC也採納了Apple的這個說法,才認定不符合337的規定,但對HTC有利的地方是,至少證明Apple有侵害S3的專利,這對HTC以後的訴訟是有助力的。
由最近ITC對Apple與HTC的判決來看,似乎他也不想捲入這場專利戦,每次都判決的二面不得罪,真是奇怪!

2012年2月3日 星期五

美國PIPA及SOPA立法時間延後

因為Google和Wikipedia...等各大業者的抗議,使得原本參議院及眾議院預定在2012.1.24.通過的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Protect IP Act, PIPA)及停止線上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 SOPA),將延後立法時程。

SOPA法案是由共和黨的德州眾議員Lamar Smith所起草,他也是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PIPA法案則是由民主黨參議員Patrick Leahy所起草,他是參議員司法委員會主席。
這兩個法案都規定:美國的網路服務提供商必須摭蓋帶有盜版內容網站的域名,以阻止網路使用者進入含有盜版內容的外國網站,違反者將面臨懲罰。

爭議原因
這二個法案的背後,其實是美國的媒體集團和網路公司間的利益爭奪。電影公司、傳播媒體等內容提供商是這二個法案的主要支持者,他們認為自己斥資生產的內容,卻在網絡被濫用,給著作權人帶來了巨大損失。
美國電影協會(MPAA)、美國全國商會、新聞集團一直在游說國會,要求通過法案保護他們的著作權。
而Google、Facebook、Microsoft、Twitter等網路公司則表示反對,他們擔心法案會導致網路內容審查,阻礙網際網路的創新,Google、Wikipedia、flickr都在2012.1.18.利用他們的網站抗議。

2012年2月2日 星期四

Eastman Kodak vs. Apple & HTC

Eastman Kodak於2012.1.10.同時向ITC及紐約州聯邦法院分別控告Apple及HTC侵犯其5件專利,受影響的產品包括:Apple的iPad2、iPhone與iPod Touch,HTC的Flyer、EVO View 4G、Jetstream、Vivid、Amaze 4G、Desire、Hero S、Rezound、Rhyme、Sensation 4G與Wildfire S。

系爭專利
US7210161
US7453605
US7742084
US7936391
US6292218

Smart的看法
Eastman Kodak曾經在相機及底片市場上叱吒\風雲多年,可惜沒有趕上數位的潮流,以致近年景況不再、營運不善,如日落西山。
所幸他還有一些不錯的無形資產,據科技產業資訊室的統計,他現在有26,000件專利,申請中專利的專利也有3,500件,前些日子,他也想賣出1,100的專利組合來籌資。
2007年也曾透過訴訟,獲得不少的資金挹注,已經定案的有:Samsung與LG的和解金分別就有US5.5億元及US4億元,訴訟中的還有Apple及RIM,預估還可以各取得US5億元的和解金,這也使得Eastman Kodak近來開始積極主張其專利權。
智慧財產近來好像成為經營不善的公司的救命仙丹,Nortel倒閉時,其專利組合讓眾家搶成一團,最後高價賣出。Apple的iPad要進大陸,被唯冠以侵害商標擋下,據報導,唯冠也是要靠授權金救急的公司,再加上本案的Eastman Kodak,看來無形資產的價值,對經營不善的公司而言,真的要凌駕在有形資產上了。

2012年2月1日 星期三

AUO vs. Samsung案和解

Auo與Samsung間的訴訟源自2011.6.1.,Samsung向ITC、Delaware和加州北區的聯邦法院控告AUO侵犯其液晶電視、電腦螢幕及筆電等產品專利,要求禁止相關產品進口至美國銷售,受波及一起被告的廠商包括:Acer、BenQ、Sanyo。
AUO亦於2011.6.27.同時向ITC、Delaware和加州北區的聯邦法院控告Samsung侵害其液晶顯示器的10項專利,並要求ITC禁止進口或銷售含有涉嫌專利侵權的LCD面板的設備到美國,包括Samsung的電視、顯示器、筆記型電腦等LCD面板和用於行動裝置的OLED面板。受波及一併被告的包括:AT&T公司、Best Buy和BrandsMart USA。
雙方於2012.1.6.同意彼此授權其所擁有的特定專利及特定產品,至於和解條件則基於NDA而未公佈。

Smart的看法
專利案能否和解的關鍵還是在於被告是否有重要的關鍵專利,本案中,AUO同時拿出10件專利進行反訴,再加上近年面板市場競爭激烈,也使得amsung必須要考慮是否戀戰,最後才能走向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