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9日 星期五

花太郎的商標之爭

洪性市民在2009年間以「花太郎」為商標,指定使用在日本料理餐廳等近20項服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獲准,但隨後即遭黑松以商標近似等為由,向智慧局提起異議,智慧局審查後作出「異議不成立」的處分。黑松在訴願不成後打起行政訴訟。

黑松的說法
該公司在推出「黑松茶花綠茶」時,委託廣告公司精心製作多支幽默趣味的「花太郎」廣告短片,每日在各大電視台強力密集播送,自2009.4.到2010.7.廣告宣傳費就花費NT,910萬元,因此黑松所創作的「花太郎」人物名稱,除與商品相結合外,已足使相關消費大眾能加以辨識,具商標的型態外,且屬著名標誌,識別性甚高。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黑松提出的「花太郎」與洪氏註冊商標的「花太郎」一詞,雖屬高度近似,所指定使用的服務也類似,不過黑松使用「花太郎」一詞只是作廣告,也沒有申請註冊商標,根本不符商標使用的要件。
2.黑松並未將「花太郎」一詞作為商標使用,當然不適用商標法有關近似商標不得註冊等規範。

Smart的看法
我國的商標係採註冊保護主義,黑松未將商標註冊,即無法指控他人的商標近似,由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對於自己有價值的商標,一定要註冊才能獲得保護

2012年6月28日 星期四

Apple的Macbook Air專利


根據USPTO公告的專利資料顯示,Apple為其Macbook Air取得一個設計專利─D661296,它是一個設計專利,各家的筆記型電腦只要外觀近似即構成侵權,亦即所有的Ultrabook廠商都有侵權的風險,新的專利大戰一觸即發。

2012年6月27日 星期三

Google為augmented reality申請眼鏡專利

根據USPTO所公告的專利資料顯示,Google正在發展擴增實境的技術,Google發展的眼鏡不僅可應用在景物導覽,如果透過擴增實境技術閱讀電子螢幕,則有如親身體驗的臨場感。

US8,188,880
Title : Methods and devices for augmenting a field of view
Filing Date : 2011.3.14.
Issue Date : 2012.5.29.
Abstract :
The present application discloses methods and systems for augmenting a field of view of a user. In one embodiment, a device may include a detector, a processor, and an array of visual indicators. According to an embodiment of the method, the detector may image an environment. The processor may identify within the environment imaged by the detector an object of interest. The processor may also determine a relative spatial location of the identified object of interest. Further, the array of visual indicators may be used to indicate the determined relative spatial location of the identified object of interest. In particular, a set of one or more visual indicators may be selected that has a relative spatial location in the array of visual indicators that is indicative of the relative spatial location of the identified object of interest.

參考資料:http://www.engadget.com/2012/05/29/google-patents-view-augmentation-method-and-glasses/

2012年6月26日 星期二

阿炭伯


台南市龍崎區農會在林試所、林務局及市府農業局輔導下,設立竹炭窯,生產在地的台灣炭,並由市府經濟發展局以地方產業基金輔導設立竹炭故事館,帶動竹炭產業。
目前有4座竹炭窯,每月竹炭產量達2千公斤,原本以「足好炭」名稱行銷,一年多前發現市場上有仿冒產品出現,於是在2011.12.20.委託廠商設計阿炭伯商標,向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

2012年6月25日 星期一

新商標法於2012.7.1.實施

新商標法於2011.6.29.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後,行政院隨即令定自2012.7.1.施行。配合新商標法修正,相關配套子法及審查基準已陸續修正完成,並隨同母法之施行日施行。詳情請見: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4287&Language=1&UID=8&ClsID=128&ClsTwoID=315&ClsThreeID=0

2012年6月22日 星期五

美英發表專利合作工作分享倡議初步進展報告

USPTO與UKIPO於2010.11.10.開始進行評估檢索與審查成果相互交換效益之計畫,以提升檢索及審查程序之效率與品質。該計畫亦包含向審查官引介另一方專利制度及審查實務之倡議,為評估合作效益,遂向300位UKIPO審查官及236位USPTO審查官進行調查,依調查結果編撰「USPTO與UKIPO工作分享倡議初步進展報告」(Preliminary Progress Report for USPTO–UKIPO Work Sharing Initiative)。
調查初步結果顯示:
1.雙方應持續合作,以發掘彼此審查方式之差異,特別係針對新穎性(novelty)及進步性/非顯而易知性(inventive step/non-obviousness)部分
2.雙方審查人員將可縮小差異,並對於再利用彼此之檢索結果更具效率
3.雙方應持續成果分享計畫,並著眼於審查官對於彼此審查方式之瞭解,並協同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辨識最佳審查方式,以擴大(leverage)成果分享之利益,減少對等專利之申請成本及遲延

2012年6月21日 星期四

USPTO推動「快捷資訊揭露書(QPIDS)」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2012.5.16.至2012.9.30.推動「快捷資訊揭露書(Quick Pat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QPIDS)」先驅測試計畫(pilot program)。該計畫適用於發明申請案(utility application)或重新領證之申請案(reissue application)。
申請人於繳交領證費後,仍可透過USPTO線上申請系統EFS-Web,備齊所需文件後提出IDS。該計畫授權審查人員得在無需重啟審查程序下,考慮該IDS資訊,以達減少請求繼續審查(Requests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之次數,提高專利審查效率。
詳見:http://www.tipo.gov.tw/ch/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guid=1e24ebc3-186f-44ba-9ae9-b8ad5aee3f79

2012年6月20日 星期三

USPTO發布「智慧財產與美國經濟:產業聚焦」研究報告

美國商務部(U.S. Commerce Department)於2012.4.11.發表「智慧財產與美國經濟:產業聚焦」(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U.S.: Industries in Focus)報告,這份報告是由美國經濟統計局(Economic and Statistics Administration, ESA)與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合作,從313項產業中,分析出75項IP密集產業(IP Intensive industries),發現這些產業至少為美國創造了4,000萬個工作機會,提供US兆元以上的產值,佔美國國內生產毛額(GDP)的34.8%。
報告中指出智慧財產最密集的產業包括:電腦及週邊設備製造業、視聽設備製造業、報紙和圖書出版商、醫藥與製藥業、半導體和其他電子元件製造業,及醫療設備空間產業。
詳情請見:http://www.uspto.gov/news/publications/IP_Report_March_2012.pdf

2012年6月19日 星期二

2012.6.1.起採用IPC2012版

自2012.6.1.起專利的新申請案,智慧局將依新版(2012.01)國際專利分類予以分類,並自2012.8.1.起發行之專利公報及發明公開公報,亦將以新版的國際專利分類刊登。

2012年6月18日 星期一

2012年公務人員專利商標審查人員特種考試

今年公務人員專利商標審查人員特種考試即將報名,考選部預計將於2012.6.12.起至2012.6.21.止受理報名、並於2012.9.15.至2012.9.17.舉行筆試,想考的朋友請不要錯過報名時間。
考試需用的類科及名額目前尚在考試院審議中,請留意考選部官方網站:http://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ExamInformation.aspx?y=2012&menu_id=145

2012年6月15日 星期五

Google向歐盟指控Microsoft與Nokia壟斷

Microsoft與Nokia加拿大Mosaid科技公司達成協議,將1,200項專利轉移給Mosaid,並授權Mosaid得以透過合法途徑維護渠等的專利權,並分享由此取得的利益。
Google認為渠等將專利交給Patent troll的目的,係串謀排擠Android平台的競爭對手,並意圖提高手機價格,是為了阻撓Google進入市場,因此,向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EC)提出反壟斷告訴。
參考網站:http://online.wsj.com/article_email/SB10001424052702304821304577438740232322350-lMyQjAxMTAyMDMwMTEzNDEyWj.html

2012年6月14日 星期四

Adidas獲三條線商標

Adidas於2006年向智慧財產局申請運動服兩側腋下到腰際的三條線圖為商標未獲准,經提起行政訴訟後,智財法院認為沒有理由不准註冊,判其勝訴。

智慧局的見解
許多品牌運動衣兩側都有線條,Adidas運動力衣兩側三線圖,算是衣服的裝飾圖案,消費者無法區別商品來源,未具特殊性。

Adidas的說法
1.該公司商品行銷全球,並贊助國際運動賽事及知名運動員,已成知名品牌;如近來熱門的NBA紐約尼克隊林來瘋林書豪,就有穿愛迪達兩側有三線圖的球衣。畫面經國內外媒體強力播送,讓愛迪達的三線圖更具高知名度。
2.根據市場調查,83%的消費者看到這三條線就會聯想到是Adidas,可見消費者從這三線圖就可區分商品來源。

智財法院的判決
Adidas屬知名品牌,許多消費者一看三條線就會聯想為Dias;依智慧局提供的資料來看,許多業者雖會在衣服上以線條為裝圖案,但頂多兩條,只有Adidas使用三條線。智慧局並未拿出其他業者以三條線為圖案的運動衣等證據,因此,沒理由不准其申請註冊。

Adidas獲三條線商標

Adidas於2006年向智慧財產局申請運動服兩側腋下到腰際的三條線圖為商標未獲准,經提起行政訴訟後,智財法院認為沒有理由不准註冊,判其勝訴。

智慧局的見解
許多品牌運動衣兩側都有線條,Adidas運動力衣兩側三線圖,算是衣服的裝飾圖案,消費者無法區別商品來源,未具特殊性。

Adidas的說法
1.該公司商品行銷全球,並贊助國際運動賽事及知名運動員,已成知名品牌;如近來熱門的NBA紐約尼克隊林來瘋林書豪,就有穿愛迪達兩側有三線圖的球衣。畫面經國內外媒體強力播送,讓愛迪達的三線圖更具高知名度。
2.根據市場調查,83%的消費者看到這三條線就會聯想到是Adidas,可見消費者從這三線圖就可區分商品來源。

智財法院的判決
Adidas屬知名品牌,許多消費者一看三條線就會聯想為Dias;依智慧局提供的資料來看,許多業者雖會在衣服上以線條為裝圖案,但頂多兩條,只有Adidas使用三條線。智慧局並未拿出其他業者以三條線為圖案的運動衣等證據,因此,沒理由不准其申請註冊。

2012年6月13日 星期三

Android的專利侵權案扳回一城

Oracle控告Google Android侵害其Java的專利,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1/10/java-vs-andriod.html。
北加州地方法庭的陪審團於2012.5.23.一致認為Googl並未侵犯Oracle的RE38,104及US6,061,520的專利。
至於著作權方面,陪審團認定Android在37項 Java應用程式界面的架構、序列、以及組織使用上,侵犯了Oracle的著作權,但因合理使用的法律界定混沌不明,導致無法做出一致的侵權判決。
Alsup法官後來裁定,Google在Android所使用的8個Java測試檔,的確產生侵權行為,但陪審團判定該侵權行為並不屬本案提出的著作權範圍,所以對主要的判決結果無影響。

2012年6月11日 星期一

Everlight舉發Nichia專利無效

Everlight與Nichia在國內的專利戰經過數年才落幕,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1/12/everlight-vs-nichia.html。
Everlight隨即到日本乘勝追擊,向日本的特許廳舉發Nichia所持有的YAG白光LED專利(JP3503139)無效,特許廳在2012.5.8.裁定JP3503139之請求項1無效。

2012年6月7日 星期四

Apple與Samsung的和解破局

美國北加州地方法院要求Apple與Samsung雙方應展開替代性糾紛調解,詳見:
http://km-ip.blogspot.tw/2012/05/apple-vs-samsung.html。
Apple的CEO Tim Cook與Samsung的CEO崔志成於2012.5.21.及2012.5.22.分別進行9hr與7hr的馬拉松談判,但是,雙方皆堅持自己的立場,未能就談判內容達成共識,雙方將再對簿公堂。

2012年6月6日 星期三

ITC初判RIM、Apple未侵害Kodak專利

Kodak於2011.控告RIM、Apple侵害專利案,詳見:
http://km-ip.blogspot.tw/2011/04/kodak-vs-apple-rim.html,ITC的法官Thomas Pender於2012.5.21.認為Kodak的專利無效,因此,RIM與Apple沒有專利侵權的問題。這個判決對正在進行破產程序的Kodak來說,無疑的是個大壞消息!

2012年6月5日 星期二

著作權的授權應小心合約內容

據報載藝人齊秦在1985至1986年間創作大約在冬季、狼、玻璃心等27首歌曲,在錄製成專輯後,將著作權授權給綜一公司。綜一公司多年前被寶麗金唱片收購,寶麗金又與環球唱片合併,成為現在的環球唱片。
齊秦日前向環球唱片提告討回著作權,但法院認定,齊秦當時簽的著作權轉讓證明書,均是記載將音樂著作權轉讓給唱片公司,而判決齊秦敗訴。
二造說法不一,我們看不到合約的內容,不能遽下結論,但從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看,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所以這些作品的著作權屬齊秦應無疑問。
但是,如果這是綜一公司出資請齊秦寫的,那麼就要適用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因此,綜一公司可能在合約中將其約定為公司。
如果當初齊秦是以授權的方式將著作授權給綜一公司的話,又要注意什麼事呢?
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由此觀之,合約的約定是非常重要的,由報上看來,二造的爭議應該就在這裏,唱片公司認為是全部的著作財產權都授權,而齊秦則認為只有授權錄音著作。
由本案觀之,不管是授權人也好、被授權人也好,在寫授權合約的時候,一定要先想好授權的標的與內容,以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2012年6月4日 星期一

智慧局配合商標法的修訂,修訂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將動態商標及全像圖商標一併納入,預計2012.7.1.生效。
下載請到: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4287&Language=1&UID=8&ClsID=128&ClsTwoID=315&ClsThreeID=0

2012年6月1日 星期五

HTC與Apple和解露曙光

繼要求Apple與Samsung和解後,美國德拉瓦州地方法院下令,要求Apple與HTC在2012.8.28.前進行和解談判,本次和解會談,將由法官 Sherry Fallon 主導進行。

參考網站:http://www.fosspatents.com/2012/05/delaware-based-federal-court-order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