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4日 星期四

一些專利的概念

看到報上一則報導,特別把它拿來當案例討論,以下是報紙原文:
瑞士國家鐵路公司控訴蘋果公司剽竊他們在車站所架設的時鐘外型設計,並將其應用於搭載iOS 6作業系統的iPhone與iPad上。兩者在設計上具有渾圓狀外框及黑色的時針與分針,只在顏色為紅色的秒針上略有不同。
「蘋果在時鐘上的設計『十分類似』我們在1944年就開始採用的原創外觀設計。」瑞士聯邦鐵路局發言人高曼指出:「我們設計概念能受到像蘋果這種舉足輕重的企業巨頭青睞,真的令人感到驕傲。但是問題是,蘋果公司在採用前壓根就沒徵詢過我們的同意。」
「我們已經與蘋果公司取得聯繫,並『確實』讓他們了解,這時鐘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是專屬於我們的。」高曼補充。他並表示,他們將對蘋果採取「溫和的控訴」,並希望蘋果能願意以支付專利權費用的方式來解決這場訴訟。然而,蘋果公司位於瑞士及德國的公關部門,對於此事尚未發表任何聲明。

Smart的看法
看完了這篇報導,不知道大家有什麼看法?雖然Apple的官司到處都是,可謂債多不愁,但瑞士鐵路公司可能打的贏這場專利侵權官司嗎?
從瑞士鐵路局發言人的說法,這個鐘的外觀設計,從1944年就有了,Apple跟它十分類似,只有秒針顏色不同,並主張時鐘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看到這裏您可能已經發現問題來了,專利保護期限,最長也只有20年,先不論有沒有申請過美國專利,即使當初申請了專利,1944年至今早已超過專利的保護期限了。
聰明的讀者可能又發現,是不是可以用著作權來保護它的外觀呢?它也許可以被視為是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的立體化,但是,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也是只有公開發表後50年,也已超過期限。從這二點來分析,瑞士鐵路公司要勝訴的機率應該是0了,除非有奇蹟。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