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1日 星期三

APP Store商標官司落幕

Apple的App Store從2008.7.開始販售行動裝置的應用程式,而Amazon也在2011.3.推出Appstore for Android,銷售旗下平板Kindle的應用程式。
Apple於2011年認為Amazon的應用程式商店Appstore名稱,侵犯公司App Store的商標權,且涉嫌盜用Apple店名沾光,藉以吸引程式開發商採用其平台,因此,向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提起告訴。

Amazon的說法
1.appstore一詞屬於通用性質,並不至於造成消費者和開發商之間的混淆,因此,該公司沒有所謂不實廣告的嫌疑。
2.Appstore支援其Kindle Fire設備,所採用的是Google的Android系統,和Apple的iOS 行動平台並不相容。

峰迴路轉
2年後的今天,Apple的想法大變,認為他有超過90萬個應用程式,下載次數破500億,消費者已經知道到哪裡能買到喜愛的應用程式,已無必要繼續這起訴訟,於是,在2013.6.28.提出保證不起訴契約給法院,保證不再針對Amazon使用Appstore提出侵權告訴,有效終結這場官司。

法院判決詳見:
http://stadium.weblogsinc.com/engadget/files/apple-amazon-app-store-dismissal.pdf

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Apple的可彈性彎曲的電池專利

由USPTO所公開的專利申請資料來看,Apple申請了一個可彈性彎曲的電池專利,看起來像可以放在表帶上,它是以單片銜接方式連成帶狀,如此一來即可讓電池以環繞方式配戴在使用者手腕上,並且解決現階段可撓式電池包設計問題。

US20130171490
Title : FLEXIBLE BATTERY PACK
Filing Date : 2011.12.29.
Publication Date : 2013.6.4.
Abstract :
Flexible battery packs for use in electronic devices are disclosed. In one embodiment of the present disclosure, the flexible battery pack may include a plurality of cells, such as galvanic or photovoltaic cells. The battery pack also may include a plurality of laminate layers coupled to the cells that include a top laminate layer and a bottom laminate layer. An adhesive may be used to couple the top and bottom laminate layers together such that each of the plurality of cells is isolated from each other. This arrangement may allow the battery to be shaped to fit a form factor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This arrangement also may allow one or more of the cells to be selectively removed from the plurality, which may be desirable from a manufacturing perspective.

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LSI vs. Realtek

LSI於2012.3.7.在沒有提供Realtek專利授權提議下,發函給要求Realtek不得使用該公司專利,隨後就向ITC控訴Realtek侵害該公司專利,畏求ITC核發該公司禁制令,禁止Realtek把產品賣到美國。
在此期間,Realatek要以LSI提供製程中某些零組件的FRAND授權,但LSI給的卻是該公司專利的整體授權,Realtek於2013.5.20.向美國加州地方法院北區聖荷西分院聲請禁制令,禁止LSI向ITC申請禁制令。
最後法院認為LSI在未提供FRAND原則授權提議前,就向ITC提出控訴,並不恰當,裁定接受Realtek的申請。

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Samsung與Hynix簽訂專利交互授權

Samsung與Hynix間自2010年起就開始專利交互授權的談判,但一直都沒結果,直到2011.11. Samsung的通信裝備和手機的重要客戶SK收購了Hynix後才有進展,雙方於2013.7.3.簽署相關晶片專利一籃子專利交叉授權協議,約有數萬項專利在共用範圍之內。

市場分析
2011至2012年DRAM業長期低迷,再加上惡性競爭,多家廠商已倒閉消失,重新整合後的市場,Samsung仍以市佔41.4%居龍頭,但是,Micron收購破產的Elpida,同時整合美、日、台的DRAM廠商,已成為市場的新興勢力,以32.5%市佔率躍居全球第2大DRAM廠,Hynix僅能以23.9%排名第三。

Smart的看法
以專利訴訟來遲滯競爭對手,已是市場常態,韓國廠商不只以專利戰來對付外國競爭者,甚至也會用來對付國內競爭者,如Samsung vs. LG,這次Samsung會跟Hynix簽訂交互授權,一方面可以聯手阻擋Micron,一方面也可以減少雙方互告的內訌、全力抗外。DRAM的燕子才剛要出現,台廠面對競爭者的聯盟,可能要多花心思了。

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著作的合理使用

為了將著作權人的權利與利用人的對著作使用做調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4條對著作權人的權力做限制,即所謂的著作合理使用。在著作權法第65條也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需註明著作的出處,但是,著明出處後,即可無限制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了嗎?
將他人著作轉貼到網路上,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著作利用行為,利用人如果沒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但是註明作者和出處是利用人在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依著作權法所須負擔的義務,而不是只要明示出處即屬於合理使用,而免除侵權責任。
是不是能主張合理使用,還是要看法官依第65條的原則予以判斷: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授權關係的終止

授權合約一定要有終止的時間,否則,沒有終止時間的契約,就會變成不定期授權契約,它跟一般授權契約的差別在於:
商標授權為繼續性契約關係,約定授權期限的授權契約,於授權期限屆滿,授權關係即行終止。
如果沒有約定授權期限,就會變成不定期授權契約,其終止之意思表示及法律效果,法律並無一般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因為不定期繼續性契約關係終止係向將來消滅之意思表示,除契約約定終止事由外,必須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始得行使。
也就是說,不定期商標授權契約,須有法定或意定契約終止事由,方能終止授權契約,如中途發生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情事,商標權人欲片面終止授權合約,即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54條規定,須經商標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而被授權人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商標權人始得終止契約。
因此,商標權人如果只以存證信函做為終止系爭商標授權契約之意思表示,既未事前與被授權人取得終止契約之合意,亦未取得終止授權契約之法定或意定事由,在法院的判決上,認為該存證信函不生合法終止雙方商標使用授權契約之效力,雙方之商標使用授權契約既未終止。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2013年7月22日 星期一

歐洲專利資料庫提供日文翻譯服務

EPO與JPO於2013.6.5.共同宣布在EPO的專利機器翻譯系統(Patent Translate)上啟用日英自動翻譯服務。未來使用者只需輕點滑鼠,即可將EPO的全球專利資料庫Espacenet中超過百萬件的日本專利文獻,免費翻譯成英文,同時,日本的發明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語言閱讀歐洲專利資料。
隨著智慧財產全球化的提升,語言障礙一直是項具挑戰性且長期性的問題,EPO的專利機器翻譯系統於2012.2.啟用並整合至Espacenet資料庫。預計至2014年,將可使用該系統將可翻譯歐洲專利組織38個會員國使用的28種官方語言。
目前,除了日文外,EPO的專利機器翻譯系統可免費即時將英文與其他15種語言互譯,亦包括中文在內。

2013年7月18日 星期四

ITC試辦100天快審計畫

針對日漸嚴重的Patent Troll議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2013.6.24.對337調查有關專利侵權訴訟案件,提出一項試辦計畫。
對某些選定的原告,在100天內對於某些決定性的問題進行早期裁定(early initial determination;Early ID),包括早期的聽證會,確認其必須證明在美國有重要的業務存在(domestic industry)、進口事實(importation)以及具有起訴身份之立場(standing),以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節省訴訟時間和成本。
當早期的裁決Early ID已送達當事人後,在5個日曆天內提出請願書要求複審(review),而後之答辯須於收到複審請求書後3個工作天內。ITC委員會將30天內決定是否複審ALJ作出早期的裁決Early ID,如果ITC委員會作出裁定不複審ID,這將成為該委員會的最終裁定(final ID)。
這個措施能不能有效阻止patent troll,還有待觀察!

2013年7月17日 星期三

LA VIE ESTBELLE商標敗訴定讞

LANCOME於2011.11.10.以法文LA VIE EST BELLE向智慧局申請商標,智慧局以不具識別性駁回,經提行政訴訟後,最高行政法院仍以不具識別性為由判決敗訴定讞。

LANCOME的說法
1.LAVIE EST BELLE對於熟悉法文的消費者有美好生活的暗示,符合產品想傳達的概念;對於不諳法文的消費者則具有高度識別性。
2.該公司重金禮聘國際巨星Julia Roberts為此商標的香水擔任代言人,並藉由其美滿的婚姻生活,表彰LA VIE EST BELLE想傳達的概念,所以,該商標具識別性。

智慧局的見解
LA VIE EST BELLE香水在台灣正式上市後,均與鮮明的蘭蔻LANCOME商標搭配使用,客觀上蘭蔻LANCOME是區辨商品來源的識別標識,而LA VIE EST BELLE給人的觀感僅是廣告標語,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為表彰商品的標識。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本案申請商標註冊的圖樣,經搜尋Google後,LA VIE EST BELLE一詞就檢出數百萬筆資訊報導,包括電影、音樂宣傳使用,或日常生活照片、日誌記載,甚至還有我國人民作為部落格名稱。由此可見這已是習見習用的廣告標語或口號,不具有商標識別性。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商標圖樣中的法文LA VIE EST BELLE,不足以代表商品的識別性,因此,駁回該商標註冊定讞。

2013年7月16日 星期二

USTPO與KIPO將推動CPC試行計畫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2013.6.5.公布將與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推動新的試行計畫,KIPO將擇定某些專利文件,利用合作專利分類(CPC)系統予以分類。在本計畫中,KIPO將從申請案中選定一些特別活躍的技術領域,並與USPTO確認,再予以CPC分類。

2013年7月15日 星期一

韓國的製藥業可能是下一個興起的怪獸

當年韓國傾全國之力,培養出Samsung這個電子怪獸後,全世界的電子業都受到它的殘害,包括Apple、TSMC、FOXCON、HTC...,各公司想盡辦法都還沒打跨它,韓國現在又開始培養另一個怪獸了!

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與韓國製藥公會(Korean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KPMA)於2013.5.29.共同簽署工作協議,並通過一項備忘錄,雙方同意合作,加強智財權及發展韓國的製藥產業。透過KIPO與製藥公司之間的積極合作,分享並交換尖端的製藥技術及智財權資訊,並改善政府的研發計畫及智財權之間的連結,進一步加強KIPO、KPMA及韓國製藥公司三方的合作。

Smart的看法
我們從二兆雙星就開始談生技,到現在也快10年了,一直還沒有看到像TSMC這樣的大咖出現,韓國繼Samsung後,又要傾全力推展製藥產業,以他們的民族性,再看看Samsung發展的時間,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他們又會製造出一個製藥界的巨獸,我們如果不能及早因應,可能又會重蹈電子業的覆轍!

2013年7月11日 星期四

大陸也將採用CPC

歐洲專利局(EPO)與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於2013.6.4.簽署備忘錄(MoU),SIPO在接受EPO的專門訓練後,自2014.1.起,將選定某些技術領域開始以CPC分類其發明公開案,並自2016.1.起,依據CPC的分類,努力將所有技術領域的發明專利新申請案予以分類。
目前全世界已有超過45個國家專利局,在核准專利的過程中使用CPC,中國大陸的發明專利申請量,在前二年都是世界第一,使用CPC,將有助於各國做專利的前案檢索。

2013年7月10日 星期三

韓國以專利扶植企業創新

韓國智慧局(KIPO)與韓國育成協會(Korean Business Incubation Association, KOBIA)於2013.5.27.簽署一項工作協議,積極支持企業利用智慧財產創業。雙方的合作計畫包括:
1.對育成計畫中的企業提供智財訓練。
2.加強育成中心管理者的智財能力。
3.利用KIPO的專家人力提供智財及技術諮詢。

具體的工作內容為:
1.為育成中心管理者開發及管理智財權課程。
2.提供智財權訓練機會給育成計畫中的企業。
3.在每一個領域設立和管理智權諮詢委員會。
4.支持由KOBIA舉辦的各種與智權相關領域的活動。
5.積極採用KIPO的政策,以支持育成計畫中的中小型企業。

目前在韓國國內有276個育成中心,共有5,123家企業在大學設有育成計畫,截至2012年,協助創造了約12,000個就業機會。

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UCC商標案定讞

日商ucc控股公司,認為台灣自行車業者彬富公司的UCC商標,與該公司的ucc商標相近似一案,歷經多年審理,最高法院終於判決日商ucc敗訴定讞。

本案在智慧財產法院即判決日商ucc敗訴(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1/08/ucc.html),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又發回更審,更一審智慧財產法院撤銷訴願決定(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2/09/ucc.html)。
最後,最高行政法院終於判決,兩者商標雖接近,但商品型態差異很大,一家賣咖啡,另一家賣腳踏車商品,銷售管道也不同,且彬富是自行車界知名品牌,因此認定彬富的UCC商標不可能對日本ucc咖啡造成誤認或損害其商譽,而判日商ucc敗訴定讞。

Smart的看法
商標法第30條第10款即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本案原告係賣咖啡,被告賣自行車,二者商品在分類中即不同類,這本來就是一審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最後還是用同一理由做判決。

2013年7月8日 星期一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基因不得申請專利

USPTO讓DNA序列能申請專利,已經30年,但2013.6.13.美國最高法院的這個判決,可能會改變此一生態。
本案肇因為Myriad Genetics擁有BRCA1、BRCA2兩個基因的專利,可以用來判定女性得到乳癌及卵巢癌的風險,使得美國只有一間企業能作乳癌及卵巢癌檢測,因為是獨占事業,所以,BRCA1和BRCA2兩個基因的檢測每次收費US3,000到US4,000元,占其總收入的比例超過80%,盈利超過US4億元。
2009年代表多個醫療集團、患者及研究人員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公共專利基金會等組織就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2013.6.13.由9名法官做出判決,認為:自然形成的DNA片段是大自然的物,並不能僅僅因為被分離出來,就符合專利申請的資格,是否被授予專利,與它是否被改造脫離自然屬性直接相關。Myriad Genetics雖然發現重要的基因,但並沒有創造任何東西,從遺傳物質中分離出基因並非發明,也非突破性的重大發現,因而判決該專利無效。

2013年7月4日 星期四

Protonix的專利侵權案,US22億元和解

本案是件拖了很久的訴訟案,甚至連原告都因為被併購而換人,終於宣判定讞了!話說
BYK於1988.7.19.獲得系爭專利,並於2002.8.7.將專利賣給Altana,而Altana又在2008.1.4.將專利賣給NYCOMED。

本案的緣起就在於2004年的專利權人Altana Pharma控告Teva Pharmaceutical,在其專利到期前,即銷售治療胃灼熱的Protonix的仿制藥。

而在訴訟的這段時間中,Altana又將專利授權給Wyeth,Teva和Sun在2007年大量推出Protonix的仿制藥,但Wyeth要求法院發出禁制令的請求又被駁回,以致2008年Protonix藥的銷售額銳減80%至US3.95億元,在裁員後仍然無法止血,於2009年被Pfizer收購,同時接手了Protonix藥物和相關訴訟。而原專利權人Altana則被武田藥品工業(Takeda Pharmaceutical Co.)收購,成為其子公司。

本案的和解金,由Teva Pharmaceutical支付US16億元、Sun Pharmaceutical支付US5.5億元,合計US21.5億元,其中Pfizer獲得64%、Takeda獲得36%。

US4,758,579
Title : Fluoroalkoxy substituted benzimidazoles useful as gastric acid secretion inhibitors
Filing Date : 1987.4.28.
Issue Date : 1988.6.19.
Abstract :
Dialkoxypyridines of formula I (I) wherein R1 is 1-3C-alkyl which is completely or predominantly substituted by fluorine, or a chlorodifluoromethyl radical and R1\' is hydrogen, halo, trifluoromethyl, 1-3C-alkyl, or 1-3C-alkoxy which is optionally completely or predominantly substituted by fluorine, or R1 and R1\', together with the oxygen atom to which R1 is bonded, are 1-2C-alkylenedioxy, which is optionally completely or partly substituted by fluorine, or chlorotrifluoroethylenedioxy, R3 is 1-3C-alkoxy, one of R2 and R4 is 1-3C-alkoxy and the other is a hydrogen atom or 1-3C-alkyl and n is 0 or 1, and salts thereof are new compounds with a pronounced protective action on the stomach. Processes for preparing these compounds, medicaments containing them and their use, as well as intermediate compounds and their use for preparing the subject dialkoxypyridines, are disclosed.

2013年7月3日 星期三

美國政府針對Patent troll的新作為

近年由於Patent troll的盛行,美國各大廠商都深受其害,在Apple 、Google 、Cisco的推動下,歐巴馬於2013.6.4.宣佈了 5 項行政措施以及 7 項立法修改建議,以保護美國的科技、金融以及零售公司,避免受到patent troll的騷擾及擾亂市場競爭。

7項立法修改建議:
1.要求專利權人和申請人公開「真正的利益關係者」
提出侵權訴訟或尋求PTO審查專利之任何一方,需發送信函通知並更新專利所有權者訊息,USPTO或區法院可對不遵守規定者施以制裁。
2.提供更多的裁量權允許\區法院判給專利勝訴方相關訴訟律師費用
根據35 USC285作為制裁濫用法庭文件,允許\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權。
3.擴大USPTO對於商業方法專利的過渡方案
包括更廣泛的計算機功\能的專利類別,並允許\更廣泛的挑戰者提出專利請願審查的的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
4.提供更好的法律保護給消費者和企業,阻止專利訟訴波及消費者和使用現成科技的小公司。
5.改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禁制令取得標準,使傳統的四因素試驗模式更好,以提高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和區法院適用的標準趨於一致性。
6.資訊透明化,以幫助並遏止訴訟濫用。
7.確保ITC僱用合格的行政法法官有足夠的靈活性

5項行政措施:
1.研擬新規定,讓專利流氓更難利用空殼公司來隱藏他們的活動。要求明確揭露專利申請人及專利持有者,尤其涉及專利訴訟時,更新所有權資訊。對於對被法庭裁定的“專利濫用者”做出懲罰,並修法使專利案敗訴一方需負擔另一方的訴訟律師費。
2.專利商標局也將加強對審查人員的訓練,以免軟體專利涵蓋\過於廣泛的請求權。
3.強化下游使用者,USPTO應充分揭露 資訊及教育大眾,對於專利流氓越來越多攻擊鎖定目標於產品供應鏈下游客戶。
4.聯結外部並擴大相關patent troll研究,整合內外部資源進行專利法研究,以符合併解決現今問題。
5.加強排除令之執行

參考網站
http://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docs/patent_report.pdf
http://www.whitehouse.gov/the-press-office/2013/06/04/fact-sheet-white-house-task-force-high-tech-patent-issues%20

2013年7月2日 星期二

Apple被控違反Antitrust

美國司法部(DOJ)於2013.5.14.向紐約法院提起訴訟,認為Apple違反美國反壟斷法《Sherman Act》,本案預計2013.6.3.開庭。
2012.4.DOJ認為Apple與5大出版商合謀藉由電子書銷售協議,將原來由零售商可自由設定書籍售價的批發模式改成出版社擁有定價權的代理模式,因而將新出版書籍及暢銷書的電子版的價格由定價US9.99元提高到US12.99元~US14.99元。
由於其他5家出版社都與DOJ達成和解協議,只剩下Apple尚未和解,因此,DOJ於2013.5.4正式對Apple提起訴訟。

2013年7月1日 星期一

到底在搞什麼東西



 
 
台北商旅公司用「cafe-dongxi東西」向智慧局申請註冊商標,智慧局認為和牛排館「東西小棧」商標相似,不准註冊,台北商旅於是提出行政訴訟。智財法院認為兩件商標除了「東西」以外,整體構圖與字體完全不同,判決撤銷智慧局原處分。

 

台北商旅的說法
該公司的商標係由中、英語和線條組成,暗示東西餐飲結合的意涵,是設計過的商標;東西小棧的商標為牛頭圖案,雖然都有「東西」兩字,外觀不同。
 
智慧局的見解
兩件商標都用在餐飲服務,觀念、讀音高度相似,認為為造成消費者的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商旅圖案是東方文化特色的八卦粗框,和「東西」文字合為一體,增添美感;「東西小棧」則是牛頭圖案配中文字,兩者完全不同,並不會造成消費者不會混淆,因此判決智慧局敗訴。
 
Smart的看法
也許讀者看到這個判決會覺得很奇怪,商務旅館的商標為何會跟牛排店扯上關係?而智慧局跟智財法院的論述爭點都在會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原因何在?
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十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類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從商標法來看,問題其實出在商旅跟牛排是不是同類商品或服務?如果不是同類服務,則混淆誤認的爭議就不存在。
但從智慧局的商標資料庫可知東西小棧註冊的是尼斯分類第43類,翻開尼斯分類,偏偏旅館也在這一類中,於是又產生了本案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爭議,本案智慧局敗訴後,重審的結果會不會改呢?等著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