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0日 星期一

大陸新商標法禁止馳名商標用於廣告宣傳

根據1925年修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大陸2001年在對商標法進行修改時參照國際慣例增加了關於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並在其後兩三年間逐步確立了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後來不少企業將獲得馳名商標作為提高產品知名度和競爭力的捷徑,甚至利用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加上政府部門沒有站出來澄清事實,一些地方政府更把申請馳名商標當作政績工程,更是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於2013.8.30.表決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從2014.5.1.起,禁止以馳名商標做廣告宣傳。

2013年9月26日 星期四

新型專利更正案對明顯超出之認定

專利更正案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係構成專利被舉發的事項之一,但新型專利並未做實體審查,對於更正案是否明顯超出原申請範圍,則是在形式審查中認定。
根據智慧局的公告,對於專利的更正案是否明顯超出之認定,係採分別比對及明確記載之原則為之。
1.分別比對
係指以公告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基礎比對更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公告本之圖式為基礎比對更正本之圖式。不得就公告本之圖式或說明書內容比對更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或以公告本之申請專利範圍或說明書比對更正本之圖式。
2.明確記載
僅就公告本已揭示之文字、圖式之形式,認定更正本有無超出既有的專利保護範圍,無須另行比對說明書,且無須比對實質內容。
說明書之更正,比對範圍回歸法條,僅比對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文字或圖式之形式。

2013年9月25日 星期三

大陸設置國家級青島國際版權交易中心

大陸於2013.7.5.在青島設立第一個國家級之國際版權交易中心,共分為東、西二區,西區位於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以文化創意版權交易為主,東區位於市北區,以工業設計版權交易為主。
服務區域主要是華東和環渤海經濟圈,並擴及日本、韓國及中國大陸華北和黃藍國家級策略經濟區(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與山東半島藍色海洋經濟區)。
國際版權交易中心定位為尖端現代服務業和國際化創意產業標準,提供以版權為核心的各類產品(作品)的確權、登記、評估、交易、諮詢、培訓、貿易、保護、質押、投融資等服務,涵蓋軟體原創、軟體外包、數位化出版、網路出版、遊戲、尖端現代服務業、產品設計、工業設計、建築設計、線路板設計、圖片、藝術品、音樂、動漫、影視、創意方案等。

2013年9月24日 星期二

美國頒布「數位經濟下之著作權政策、創新與發明」綠皮書

美國商務部網際網路政策工作小組(Internet Policy Task Force, IPTF)為確保著作權在網路環境可被具體執行,以及深入發展具效率之線上市場,於2013.8.1.發布「數位經濟下之著作權政策、創新與發明」綠皮書(The Green Paper on Copyright Policy, Creativity,and Innovation in the Digital Economy)。
綠皮書共分四部分:
1.第一部份為著作權及網際網路概述,以及近10年之巨大機會與挑戰。
2.第二部份說明在使用權與例外隨科技變遷不斷更新之情勢下,維持著作權法平衡之相關作為;並描述因應數位環境之修法方式及如何辨識額外需增修之處。
3.第三部份闡述在確保網際網路仍具創新、多元經營及經濟成長之功能下,使用權在數位環境仍可被具體執行;另說明美國現行民法及刑法執法機制,以及執法落差、缺失及其處理作為,並尋求解決之道。
4.第四部分檢視線上市場授權狀態及其應改進之處,提出政府部門對私部門可協助之處。

綠皮書中提出三點建議:
1.更新有關使用權與例外之平衡:
A.請國會進ㄧ步合理化有關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權,並支持擴張相關權利以涵蓋廣播在內;重新考量評估制定對於影響創作人、權利人及各式服務類型有關各式數位音樂服務評比標準。
B.針對數位環境下有關混搭創作(creation of remixes)及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之相關議題徵求公眾意見及召開圓桌會議。
C.支持著作權局推動有關更新著作權法第108條圖書館免責規定工作;檢視孤兒著作(orphan works)及大規模數位化(mass digitization)等議題。
2.在維護網際網路必要功能同時,評估並改善對抗侵權之執法工具,以及促進合法服務需求之成長:
A.向國會重申行政部門要求比照現行針對受著作權保護作品遭非法重製及散布之相同刑責,優先訂定有關合法作品遭非法串流(criminal streaming)之保護措施。
B.針對關於個別檔案分享者及有關大規模線上侵權間接責任(secondary liability)之法定賠償(statutory damages)適用徵求公眾意見及召開圓桌會議。
C.建立數位千囍年著作權法案(DMCA)有關通知及取下(notice and takedown)運作之多方利害關係人對話機制。
D.支持著作權局對於改善DMCA之指定代理人資料庫,以及推行小額訴訟程序以協助獨立創作人及中小企業維護其線上權利等相關作為。
E.支持及鼓勵私部門發展適合之自願性倡議,以改善網路執法;監督並評估該等倡議之有效性以決定是否需額外作為。
F.鼓勵公眾教育;告知消費者其使用權及例外,鼓勵使用合法線上服務。
3.使網際網路成為受著作權保護作品之合法市場及簡化程序之授權平台:
A.對於國會音樂授權審查提供建議,特別是音樂編曲(muscial composition)之機械式授權。
B.支持著作權局對於改善註冊記載系統及訂定鼓勵使用該等系統法規之相關作為。
C.針對政府對於線上授權環境改善之適合角色議題徵求公眾意見及召開圓桌會議。

2013年9月23日 星期一

歐洲未來綠建築趨勢

由於歐洲正推動減縮其能源消耗量及碳足跡,改造該地區的建築已列為優先工作。在未來幾年內,大量的建築物已預定進行翻修,在歐盟的嚴格指導方針於2020年生效後,會興建或翻新逾百萬棟的建築物。
歐洲的住宅、商業大樓及公共建築約消耗了所有流通能源的40%,比產業界的32%及運輸業的28%高出許多,每年大約消耗2000萬兆焦耳的能源,約略相當於3.5億桶的石油,若此政策執行後,2020年時歐洲綠色建築市場預計將成長1倍達到140億歐元(約合NT5,600億元)。
根據EPO的研究,綠色建築相關之專利申請案最活躍的領域共有下列4種:
1.冷暖氣空調設備(HVAC)
A.空氣淨化技術:使建築物利用其內部大量的空氣,有助降低暖氣的費用。
B.合陽 (passive solar)及輻射加熱技術:將溫暖、日照的空氣轉移建築物加熱之用,或在夏季的幾個月中,用以引進冷空氣以通風。
2.高效率的絕緣材料
A.絕熱水泥板牆(insulating concrete forms, ICF):利用連結聚苯乙烯水泥板牆,讓空氣無法穿透的無縫牆。
B.結構性鑲嵌版(Structural Insulated Panels, SIPs):將絕緣材料包夾至建材的連結板中,以產生均勻覆蓋,做為絕緣之用。
C.相變材料(phase-change materials, PCMs):利用相變材料在融化及凍結的過程中,吸收或釋放熱量,達到絕緣目的。
3.綠色照明
A.LED及OLED
4.再生能源
A.大樓的屋頂上的風力發電機
B.光伏電池(photovoltaic cells)

參考網站:
http://www.epo.org/news-issues/issues/sustainable-technologies.html

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營業秘密保護

報載國內某手機大廠高層涉及洩露營業秘密,遭公司主動報請檢調蒐證調查後收押禁見。公司的商層常常是公司各項規定的死角,因為很少有人會約束他們,所以,常常會是洩密的管道,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
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義營業秘密的要件有三: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其中保密措施是影響營業秘密是否存在最關鍵的因素,保密措施含蓋廣泛,包括:各項管理制度、文件標示...等規定,如果本案中查扣的資料上,並未加註機密等級,則很難證明係公司的營業秘密,即使大家都說那是機密。
至於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除了民事賠償外,在新的營業秘密法中已有刑責,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又會加重處罰,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逆向工程是否違法

國內廠商在研發時,常常會用逆向工程的方式,參考別人的技術,研發自己的技術,逆向工程到底是不是違法的行為?先來看一個案例。
據報載:美商杜邦跨海提告,指華映涉嫌違反商業機密,擅自將面板光阻解溶液交給下游廠商鴻揚分析研發其中的專利技術,意圖在台灣大量生產,再以低價賣回給華映或銷往大陸牟利。
報紙照例寫的不清不楚,我們看不出來杜邦到底告的是什麼。但是,從報導資料中,可以看出杜邦告的是專利跟營業秘密,以下就這二項予以分析是否造成侵權行為。
專利權的範圍在排除他人實施,即使今天華映沒有參考杜邦的產品,自行研發出相同的溶液,只要跟杜邦的專利請求項一樣,就是侵害專利的行為。
至於營業秘密的部分,如果按照報上所說:是華映交給鴻揚分析開發,這種行為有沒有侵害營業秘密呢?
營業秘密法第10條規定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有:
1.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2.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3.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
4.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5.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而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由於營業秘密不具排他性,也就是二人可同時擁有自己研發的營業秘密,即使相同亦不違法。如果華映的行為不是以上5款之一者,就沒有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
至於報上所說:檢調追查,華映涉嫌違反保密條款,私下將面板光阻溶解液交給鴻揚公司分析研發,這事則要看二造當初的合約中訂了什麼保密條款而定,即使華映違反了合約,應該是涉及合約的民事問題,與侵害營業秘密的關係應該比較小。

20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紐西蘭禁止軟體申請專利

軟體能不能申請專利一事,不只在美國爭議很久,其他國家也一直都有爭議,紐西蘭國會在經過了5年的辯論後,以117比4的票數,通過了禁止軟體專利申請的新專利法案。
雖然是這樣規定,但是,如果軟體可以改善硬體效能,則並不在此專利法案之限。該法案不朔及既往,因此現存的軟體專利,未來在紐西蘭依舊適用,只是不再允許新軟體專利的申請。

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可以隨點更換解鎖方式的手機

自從Apple拿到智慧型手機的滑動解鎖專利後,各家業者都在設法迴避該專利,並開許\多新模式出來,Google也開發出一種隨著使用者在不同地點,而有不同解鎖方式的專利,在家裏就用滑動式解鎖,在外面可以用輸入密碼方式解鎖,以增加安全性。

US20130219454
Title : LOCATION-BASED SECURITY SYSTEM FOR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
Filing Date : 2012.9.14.
Application Date : 2013.8.22.
Abstract :
A location-dependent security method and system for a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 is disclosed. Without requiring that the user enter any location information, the system determines one or more familiar areas for the device based on locations where the device has received at least a threshold amount of successful user authentication entries. Thereafter, when a user attempts to access the device or an application of the device, the device will implement a first authentication process if the device is in one of the familiar areas, or a different authentication process if the device is not in one of the familiar areas.

2013年9月10日 星期二

Youtube開發內容識別系統

由於網路普及,每天都有相當多影片被上傳到Youtube,也產生不少著作權的爭議,為避免著作權人花費人力資源被動檢查侵權影片,Youtube花費US6千多萬元開發內容識別系統(Content ID),提供封鎖、追蹤或獲利等方式給著作權人,讓他們從後端掌握內容,只要將內容上傳平台,透過資料分析,就可主動比對與內容有關的影片。

2013年9月9日 星期一

創業者的新選擇

創業是件很辛苦的事,除了要有創意的點子、市場外,最重要的就是資金了,以往,創業資金的來源不外乎股東、貸款,但是,現在已經有了新的集資管道。
創業者往往沒有什麼信用記錄,不易貸到所要的創業金,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於是產生了創意集資平台的概念,它是透過群眾自由募資,來實現創意商品化的網路平台,由創意發想人於平台上建立計畫,透過群眾小量的資金贊助、積沙成塔,來完成他的計畫。
美國目前最大的創意集資平台Kickstarter,自2009年創建至今,約有4萬個創意計畫成功募集資金,募集超過US500萬元的資金。國內也已成立類似網站,如:嘖嘖、FlyingV、Crowdcube、Seedre等網站,各集資平台營運風格雖然各不相同,但營運模式大多相同。
集資平台是一個新的business model,提供創業者一個新的小額募資管道,有利於微型創業,但是,目前的法律並未規範相關活動,因此,運用這個平台來募資的人、提供資金的人,都會承擔一定程度的風險,這是雙方都要考量的。

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Motorola的Xoom商標案敗訴

線上支付商Xoom Corporation於2012.2.控訴 Motorola的平板電腦Xoom侵害商標權案,Motorola已經敗訴確定,由於雙方簽有保密協定,因此,和解內容外人不得而知,但,可以確認的是Motorola Xoom這個型號將會逐步從市場上淘汰。

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

Telsa在大陸也面臨商標問題

繼Apple的iPad進軍大陸遭到商標侵權訴訟後,電動車大廠Telsa揮軍大陸也碰到商標問題,大陸商人占寶生已於2006年陸續申請了TESLA、特斯拉、TeslaMotors等三個商標,目前Telsa正對這三個商標提出異議中。

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Google配合智慧型眼鏡推出新的廣告收費方式

Google的廣告收費方式一向是以點擊率為基準,從USPTO公告的專利中發現:為了新推出的Google眼鏡,他又推出了一種新的收費方式,在pay-per-gaze的廣告機制中,當用戶戴上Google glass看廣告時,不論是在線上還是離線,都可以據此向廣告主收費。
Google開發眼動跟蹤技術,利用眼球追蹤感測器,確定使用者正在看什麼東西,再根據用戶眼球是否直接盯廣告看,以及盯廣告的時間長短,對廣告主進行收費。
這個技術除了可按每次注視付費廣告的時間收費外,還可以延伸至戶外廣告、雜誌、報紙等傳統廣告媒體及其它傳統印刷媒體。它同時也能夠搜集各類數據進行分析,如用戶盯廣告的時長,及其對廣告的情緒反應等。技術人員則可以依據用戶瞳孔擴張情況,判斷他們對廣告的情緒反應。

US8,510,166
Title : Gaze tracking system
Filing Date : 2011.5.11.
Issue Date : 2013.8.13
Abstract :
A gaze tracking technique is implemented with a head mounted gaze tracking device that communicates with a server. The server receives scene images from the head mounted gaze tracking device which captures external scenes viewed by a user wearing the head mounted device. The server also receives gaze direction information from the head mounted gaze tracking device. The gaze direction information indicates where in the external scenes the user was gazing when viewing the external scenes. An image recognition algorithm is executed on the scene images to identify items within the external scenes viewed by the user. A gazing log tracking the identified items viewed by the user is generated.

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Obama否決了ITC對Apple的禁制令

Samsung向ITC控訴Apple侵害其US7706348號有關CDMA移動通信技術標準的專利,ITC於2013.6.5.作出終判(FD)認定Apple侵犯Samsung的專利,同時,對Apple發出限制性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及禁制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括:AT&T版iPhone 4、iPhone 3GS、iPhone3、iPad 3G和iPad 2 3G禁止在美國的進口和銷售。
全案送至白宮後,Obama已正式否決ITC的禁制令,認為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 SEP) 擁有業者,有義務遵守公平、合理、無差別性(FRAND)的原則,將SEP專利授權給競爭對手;若過度主張專利權,可能會因禁制令獲得過度影響力,將損害美國消費者利益及競爭環境,因此決定否決禁制令。

Smart的看法
ITC是個行政機關,這樣的裁決,某種程帶有政治意義,本案是否會帶來後續的貿易障礙,產生另一個問題,值得持續關注,但是,有了這個案例之後,未來擁有SEP的專利權人,可能很難在ITC或法院取得禁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