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7日 星期四

Google可能由虛到實

Google一向給人的感覺是個網路服務公司,從無人駕駛車開始,它漸漸的走向實體服務,從USPTO公告的專利資料中,我們發現了另一個實體服務,未來消費者如果選擇去某個Google的廣告主的營業場所去消費時,Google會根據一些參數,如消費者的位置、交通路線、可以獲取的交通工具(火車、私家車、出租車、租賃汽車、分享交通工具)、行程規劃,甚至是廣告主願意承擔的費用...等,提供適當的交通工具接送或折價券,未來我們的生活可能要跟Google綁在一起囉!

參考網站:
http://news.slashdot.org/story/14/01/23/230212/should-self-driving-cars-chauffeur-shopping-whales-for-free

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Android的隱藏成本

當大家都說Android是免費的時候,有一個盲點出現了,Android免費的內容是什麼?OS還是APP?
根據報導我們發現:原來Android上的服務是有價的!讓Android成為最受歡迎行動平台的重要因素為Google的各種行動服務,包含了Google Search、Chrome、Google Maps、Google+、YouTube與Google Play等,而這些大家每天都會用到的服務,都是需要取得Google授權的,這些授權金雖然沒有跟使用者收,但都隱藏在售價中。
英國Guardian的報導,Android的製造商銷售10萬台的Android裝置,必需支付US7.5萬元的授權金給Google Mobile Services,GMS,這代表每一Android裝置的授權金約US0.75元。相較於Microsoft針對每款Windows Phone所收取的US15元,Google的收費相對低廉,不過,這可能是它怕影響Android是免費OS的形象吧!

參考網站
http://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14/jan/23/how-google-controls-androids-open-source

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行政訴訟的標的應以有權利為要件

如果一個專利被二個不同的人以不同的理由舉發,其中一案已經行政訴訟舉發確定,另一案正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如何處理?
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認為:
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之目的,在於請求行政法院對其爭執之行政處分或公法上法律關係為本案判決,而行政法院為本案判決,其前提須原告提起之訴,具備一定之訴訟要件,且其請求之內容有利用行政訴訟制度解決之實效性與必要性始足當之。
如原告縱取得行政法院之勝訴判決,對其並無實益,或其法律上之地位並不能改變,此種無用的法律保護,亦屬無訴訟利益。又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行政法院裁判者,應以有權利保護必要為前提要件。
具備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者,其起訴始有值得權利保護之利益存在,且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為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因此,縱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並未加以抗辯,惟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如發現已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者,其訴即無值得權利保護之利益存在,仍應認訴為無理由,而為敗訴之判決。

2014年2月20日 星期四

勵進 vs. 新勵進

台電的勵進餐廳名氣響亮,他的員工離職後在內湖也開了一家新勵進,一樣賣酸菜白肉鍋,二家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該由那家獲得商標呢?若勵進沒有申請而新勵進申請獲准,勵進怎麼辦?
我國的商標採註冊主義,有註冊才會受到保護,所以,如果二家都提出申請,則是由先申請者獲得商標。如果先申請者是勵進,當然不會有問題,但是,如果先申請者是新勵進,又會怎麼樣?新勵進可否讓勵進關門?
商標法對於先使用也有權利排除的規定,第36條第3項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不受商標權拘束。所以,即使新勵進因先申請而取得商標,但,勵進仍可以第36條第3項排除侵害。

2014年2月19日 星期三

大陸對專利邊境保護措施

大陸對於專利之邊境保護措施,係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不像我們列在專利法中,而該條例之適用範圍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
依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大陸海關對於專利之邊境措施可分為依申請保護以及依職權保護。
依申請保護指專利權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時,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由海關實施扣留措施。
依職權保護指海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專利權的嫌疑時,通知專利權人,並根據專利權人之申請對侵權嫌疑貨物實施扣留。
我們跟大陸的專利邊境保護措施,相同的是都有依申請保護的措施,最大的不同在於我們沒有依職權保護的做法。

2014年2月18日 星期二

我國的專利邊境保護措施

在專利權之邊境保護措施方面,我國海關目前所為者係執行司法機關暫停進出口之假處分,不過,立法院甫於2014.1.3.審議通過專利法第97條之1至之4、第143條之部分條文修正案,就專利權增訂申請查扣之邊境保護措施制度。
未來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應以書面釋明侵害事實,並且提供相當於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或擔保後,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而海關依據專利權人之申請查扣進口物,屬於暫時性權利保護之性質,當事人間對於進口物究竟是否侵害專利權,仍應透過司法程序加以認定。
專利權人申請查扣後,即應提起侵權訴訟,以免進口物留滯海關過久,造成進口人不必要的損害。如專利權人如未於12日內提起侵權訴訟、訴訟經駁回確定、查扣物經確定判決認定並未侵權、申請人主動撤回查扣或被查扣人提供反擔保時,海關應廢止查扣。
廢止查扣原因,如屬於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時,申請人並應負擔因查扣所產生的倉租、裝卸等費用。
專利權人認為進口物有侵害其權利之虞而申請查扣,但日後經法院確定判決並沒有侵權時,其對於被查扣人因查扣所產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以避免專利權人率爾開啟申請查扣程序。

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

HTC與Nokia和解

Nokia在2012.5.2.以45件專利在美國及德國5個法院控告HTC侵害其專利,雙方在2014.2.8.宣布簽訂專利與技術合作契約,HTC將支付權利金給Nokia,雙方合作範圍並將涵蓋 HTC 的 4G LTE 專利組合。至於權利金的額度,因雙方簽有保密合約,外人並無法得知,但市場從2011年Nokia與Apple和解的權利金5億歐元,推估HTC這次要付的權利金約US150億元。

Smart的看法
Nokia去年把手機部門跟品牌一起賣給Microsoft後,它只剩專利,已經變成一個NPE,可以想見的是NPE還是會以專利授權為主,畢竟現在每一個手機的製造商都跟它沒有競爭關係,靠授權金反而可以賺的更多!

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Samsung與Google的10年交互授權協議

過完年後,當大家的目光焦點都放在HTC與Nokia合解要付多少前的時候,過年期間有一則消息,在年節的快樂氣氛中卻被忽略了:Samsung與Google在2014.1.27.發布消息,雙方已達成長期全球性的專利交互授權協議,授權的範圍從技術到商業模式都有,而且涵蓋雙方目前各自擁有的專利權,以及未來 10 年可能申請獲得的專利權。

Smart的看法
這個交互授權對HTC的傷害可能比賠Nokia的侵權費用還大,畢竟賠給Nokia是已知的專利授權金,總有一天不會用到這個專利,就不必再付錢了,而Samsung與Google交互授權的專利,除了過去式、現在式,還有未來式,我想,這麼大的專利障礙,HTC可能很難跨越,未來要付的權利金不知道有多少。
也許有人會說,以HTC的研發能力,可以做專利迴避啊!是沒錯,怕的是Samsung跟Google有很多專利是SEP,HTC可能根本迴避不掉,這對HTC來說,不但是個挑戰,可能還是個揮之不去的夢魘!

2014年2月13日 星期四

福建省頒布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頒佈「福建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自2014.1.1.起施行,該條例重點如下:
1.促進專利創造、運用及轉化實施
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專利獎勵、專利實施與產業化、專利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省人民政府設專利獎,獎勵專利權人、發明人和設計人;支持企業實施智慧財產權管理國家標準,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金融機構應當支持專利實施與產業化,展開專利權質押信貸服務;發明人及設計人的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授權的,可以作為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的依據。
2.強化專利行政執法保護
為加強對重複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打擊力度,規定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為重複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可以直接做出責令停止侵權的處理決定,同時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行政罰款額度也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予以適當提高;為強化專利糾紛行政調解的效力,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促成專利糾紛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定,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在維權援助方面,明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維權援助機制,加大維權援助力度,拓寬維權援助管道,依法開展維權服務;鼓勵專利維權援助機構、專利代理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專利維權援助服務。
3.規範專利仲介服務市場
近年來,福建省專利代理機構不斷壯大,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成立的有21家,執業專利代理人101人,為培育良性發展的專利代理市場環境、規範專利代理市場的有序競爭,規定從事專利代理的機構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執業資質或者資格;對未經依法審批、以營利為目的展開專利代理業務等仲介服務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罰款。
4.促進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
近年來,福建省知識產權局積極推動閩台智慧財產權交流。2011年,推動實現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首次向臺灣居民開放,福州還成為承辦臺灣居民首次參加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唯一考點。為深化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採取有效措施促進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支援臺灣地區專利代理機構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搆,鼓勵取得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的臺灣地區居民在本地區專利代理機構實習或執業。

2014年2月12日 星期三

大陸加強對視頻網站侵權行為的處罰

自2013年下半年以來,大陸版權局陸續接到優酷、搜狐、騰訊、樂視等對百度和快播涉嫌盜版、侵權的投訴,2013.11.19.大陸版權局就此正式立案。
進行相關調查後發現:百度和快播透過播放機向公眾提供定向搜索、定向連結服務,直接定向搜索、連結到大量盜版網站,具有主觀過錯,構成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且同時損害公眾利益。
國家版權局於2013.12.30.召開打擊網路侵權盜版專項治理劍網行動溝通會,通報對百度、快播等視頻網站處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25萬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20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研發成果如何開創市場

EPO於2013.12.6.公布了一份研討會報告(Conference Report),這是場2013.5.6.至2013.5.7.在德國慕尼黑舉辦的一場主題為「如何利用研究成果創造市場」的研討會,該研討會係由歐洲專利局(EPO)、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慕尼黑工業大學(TUM)共同主辦,與會者來自產業界,包括BMW、L’Oreal、Siemens及Philips,決策者與官員、以及學術界的重要代表。

研討會的重點結論有:
1.公共研究(public research)的新使命
歐洲企業界的決策者對大學寄予厚望,在尋找新的成長方向時,鼓勵大學透過公共研究及智慧財產的商品化,創造知識資本,基本上,大學應追求4個目標:改善其智慧財產的管理、拓展新的行銷管道、建立開放的合作模式以及思考如何改變其組織結構。
2.新的產學合作型態
大學與企業應採策略性的合作關係、有更多合作的技術移轉辦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 TTOs)、更多的信任、鼓勵學術研究與學習、支持學生課程中的研究計畫、報告及論文,以發掘未來具潛力的員工。
3.大學的創業精神
創業精神是經濟成長和創造就業的重要推動力,大學應鼓勵教師和學生具備分辨創業機會的能力,並將計畫轉化為成功的投資,建立業務規劃、風險評估,團隊建立及談判技能。
4.改善大學的智慧財產政策
大學及其技術移轉辦公室,身為與智慧財產相關的機構,應該成為與產業合作研究的推動者,並促進研究結果的開發和商業化。
5.大學的智慧財產意識
EPO應在大學內建立智慧財產文化,將智慧財產相關的綜合性訓練教材,納入課程中及商業活動中。
6.鼓勵揭露發明與資料
鼓勵研究人員明確揭露其發明與資料,會對技術移轉的過程會產生正面的影響。

參考資料
http://www.epo.org/learning-events/events/conferences/2013/markets_de.html

20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我國2012年IP權利金收支

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資料,2012年全年的全球IP市場價值,包括權利金、商標、品牌費用收入支出,達US2,542億元,我國在2012年技術交易的金額,包括收入跟支出,合計US55.3億美元,其中支出達US46億美元,而收入僅US9.32億美元。
由統計可以發現:我國目前在IP市場上仍是入超,顯然企業賺來的錢,很多都是拿來付權利金,雖然我國在2013年擁有美國發明專利10,646件,而且排名第5,但是,專利強度看起來無法轉成金流,這應該也是我們要再加油的地方!

2014年2月7日 星期五

營業秘密的境外實施

據報載聯發科對其前高階主管袁○○提起違反營業秘密及競業禁止之訴,聯發科因袁○○疑至大陸競爭公司任職,認為其違反營業秘密法,除提出刑事訴訟外,也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認為袁○○惡意違反2年競業禁止約定,並至聯發科的主要競爭對手公司任職,因此將聲請假處分。

Smart的看法
營業秘密法修正後,除了增加刑事責任外,對境外實施,也有加重處分的規定。在聯發科的這個案例中,如果單純的洩漏營業秘密,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是,如果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這個營業秘密,則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當然,除了刑事的處罰外,民事的賠償更是少不了的,研發人員不能不小心,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2014年2月6日 星期四

宸鴻在大陸的專利無效案勝訴

宸鴻於2013.1.9.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控告Nokia、華寶、蘇寧、歐菲光、中博貿易等5家公司侵害其電容式觸控板的觸控圖形結構的專利,合計求償RMB9,291萬元(約NT4.3億元),並禁止銷售。(詳見:http://km-ip.blogspot.tw/2013/01/blog-post_21.html)
被告廠商則提交該專利無效的請求,指出宸鴻所主張的專利普遍用在 G/G以及OGS觸控面板中,屬於玻璃式觸控感應器結構專利,是一個公開的技術。
2013.9.複審委以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為由,對宸鴻擁有的相關專利做出全部無效的判決。
經宸鴻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在2013.12.獲得法院判決撤銷複審委對該專利作出的無效判定。看來本案後續還有的發展囉!

2014年2月5日 星期三

聯想併購Motorola Mibility

聯想於2014.1.30.宣佈以US29.1億元併購Motorola Mibility,交易標的包括其品牌與商標、3500名員工、2000件專利,以及與全球50多家運營商的合作夥伴。

Smart的看法
看到這個交易金額,有人說Google當初花了US125億元買來Motorola Mibility,不到2年半的光景就用US29億元賣掉,豈不是件虧本生意嗎?
其實這是件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事,Google當初在2011年會買Motorola Mibility,是因為它的Android被Apple追著打,又買不到它想買的Nortel,只花砸重金買Motorola Mibility,現在它的階段性任務結束,Google留下軟體跟專利,其它的賣給聯想,一點都不虧,因為買的時候,Motorola Mibility的嫁妝至少有17,000件已獲證的專利,還有一票申請中的專利,今天跟著Motorola Mibility賣出的專利只有2,000件,Google怎麼會虧!
而聯想呢?買了Motorola Mibility正好可以彌補它在智慧型手機上的不足,未來它可能是智慧型手機市場上的另一匹黑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