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Rockstar將專利賣給RPX

2011年Apple為了跟Google搶Nortel的專利,最後由Apple、BlackBerry、Ericsson、Microsoft和Sony組成Rockstar專利聯盟,以45億搶標買下Nortel6000多件專利。落幕之後,由Rockstar聯盟成員瓜分取走各自需要的專利2000件,將剩餘4000件成立Rockstar Consortium LLC公司。
RPX於2014.12.24.宣布旗下子公司RPX Clearinghouse將以US9億元買下由Rockstar持有的專利,但這項交易尚需要由相關單位批准才能生效。
根據交易公告顯示Rockstar同意撤銷先前對HTC、LG 和 Samsung等公司的訴訟,且Rockstar聯盟成員公司可取得該4000件專利之非專屬授權,RPX也承諾未來會以FRAND授權,且宣稱以後也不會以此批專利再次控告 Android陣營廠商。
本案到此看來,似乎Android的專利戰已經結束,RPX拿到專利要怎麼賺錢呢?據說RPX要以吸收會員的方式來取得授權金,這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香港的專利市場

香港目前由律師協助申請專利事宜,根據香港官方統計,自2007年以來,相關智慧財產權活動的出口總值平均每年成長8%,在2012年達到近40億港元。在智慧財產權活動的入口總值,自2007年起平均每年的增長率為6%,2012年的總值也超過150億港元。
為吸引大量外商借香港作為跳板,先來香港申請專利再進入大陸,香港政府公布香港專利制度發展的未來路向,主要措施包括設立原授專利制度,同時保留現行的再註冊制度,長期則會制訂全面的制度,建立專利代理服務。

Smart的看法
從香港的策略來看,他是希望成為外國人進入大陸的門戶,制度一旦成形,市場上對專利人員的需求,也可能會增多,目前大家都跑到大陸考代理人,如果香港有自己的代理人制度,可能大家又要一窩蜂跑去香港考了,專利人也是蠻命苦的。

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侵權訴訟的請求時效

安源資訊在2004年與維文公司簽約,由維文提供印刷防偽的專業技術,開發、設計與生產安源所需票券ibon,雙方並簽立專案合作同意書、保密協議書等採購契約。
維文認為安源在2010年取得防偽設計的軟體後,就自行對外採購,侵害該公司的營業秘密,遂於2012.11.15.提起訴訟,並要求1,712萬元的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維文在2010.9.15.就知道安源可能侵權,到2012.11.15.才提起訴訟,已超過2年的請求時效,因此,判決維文敗訴。

Smart的看法
任何抾律都有時效性,權利人發現權利被侵害,就要趕快行使權利,本案就是最好的例子,而且營業秘密一旦被公開,就不成秘密了,權利人更要慎重保護自己的權利。

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Apple的防摔專利

使用手機最怕不小心掉到地下,輕者皮破或變型、重者螢幕破掉,為了改善這些問題,Apple研發出一個技術,偵測與改變裝置掉落的方向或角度,再利用裝置上的陀螺儀及加速度等感測器將裝置的所在位置、行進速度、掉落方向等訊息傳送到處理器,計算出裝置掉落的高度、速度、可能的撞擊力等,驅動偏於一側的馬達來改變掉落中裝置的重心,進而讓裝置的機身沿軸線旋轉,安全著陸。

US8,903,519
Title : Protective mechanism for an electronic device
Filing Date : 2011.9.16.
Issue Date : 2014.12.2.
Abstract
An electronic device including a processor, a sensor in communication with the processor and a protective mechanism. The protective mechanism is in communication with the processor and is configured to selectively alter a center of mass of the electronic device. Additionally, the electronic device also includes an enclosure configured to at least partially enclose the processor and the sensor.

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大陸手機專利戰新局勢

Qualcomm目前跟大陸合作的手機業者,都會簽訂反向專利授權協議,這個協議任何購買和使用Qualcomm晶片的公司,必須將公司本身持有的專利免費授權給Qualcomm,並且不能憑藉此專利向其他使用Qualcomm晶片的手機廠商收取專利授權費。
簽這個協議有什麼好處呢?Qualcomm就像一個大的patent pool,只要跟他授權過的廠商,專利就會被放進來變成公用的,所以,專利數量少的公司就賺到了,只要繳授權金給Qualcomm,就可以免費用其他公司的專利。
但是,Qualcomm的這個行為發改委認為違反反壟斷,除了可能面臨10億RMB的罰款外,這個協議也取消。
反向專利授權協議取消後,專利數少的公司在交互授權的談判上,可能就會吃大虧,大陸手機業者間的競爭態勢也可能因此而改變。

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乾隆皇帝的著作權

據報載: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104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會中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提出的主決議案:故宮推出「朕知道了」紙膠帶,大陸也處處可見贗品,北京故宮近期推出一系列文創商品,包括朝珠耳機和「朕就是這樣漢子」摺扇,要求故宮應在1個月內查明侵權事實,並儘速提起訴訟,將檢討報告送交教委會委員。
委員會決議建請故宮應成立打擊著作權侵犯的專責單位,並有效積極處理故宮著作權遭侵犯案件;以及建請故宮從105年度起,應考量故宮文創精品著作權遭侵犯情形,增列打擊著作權侵犯的律師費用,以有效打擊故宮著作權遭侵犯違反情事。
這真是件很有趣的新聞,不知道立法委員們知不知道我國的著作權法從什麼時候開始有的?就算乾隆時代已經立法,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也過了,如果「朕知道了」這句話真的是乾隆講的,他的著作權保護期限也過了,即使沒過,這句話是不是構成著作權保護的要件,也有待商榷。否則,「我知道了」這句話是不是也有著作權呢?嘿嘿,如果真的這樣,可就妙了,以後可能誰都不知道了!
既然「朕知道了」這句話沒有著作權,北京故宮還可能侵什麼權呢?我不知道故宮的商品上有沒有打他的商標?商標有沒有在大陸註冊?唯一有可能侵權的是對方打著故宮商標的名義推出商品,那是侵害商標法而不是著作權法,但是,如果故宮的商標沒有在大陸註冊,那侵害的是什麼呢?我很好奇故宮1個月後的報告會怎麼寫?讓我們接著看下去....

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小米風暴

小米正當紅,他的手機目前在全球出貨已經排名第三,也積極的布局印度市場,除了現有的紅米1S及紅米Note外,還計畫在2014.14.於印度推出4G版紅米Note、2015推出小米4。
就在小米意氣風發打算打敗Apple、Samsung的時候,2014.12.8.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同意發出單方裁定(ex parte order),認為小米侵犯Ericsson標準必要專利(SEPs),將禁止小米在印度進口及銷售手機。

Smart的看法
以本案來看,法官認為小米違反FRAND原則,因而單方裁定禁制令,顯然Ericsson看起來是有按FRAND原則想要授權,而小米可能不願意。
這個可能是跟大陸以往對智財的尊重態度有關,我們不予置評,但是,這個案例給我們很好的啟發,對於SEP如果不能迴避,抄襲不一定是最好的解方案,如果產品要行銷國際,更不可能對SEP視若無睹,也許國內的司法、行政可以偏袒、保護,出門在外就立刻見真章!

參考資料
http://www.patentlyapple.com/patently-apple/2014/12/indian-court-bans-xiaomi-smartphones-over-ericsson-patents.html

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日本商標上WIPO資料庫

日本特許廳公開表示,從2014.11.27.開始提供日本商標公報訊給世界智慧財產權機構(WIPO)所建置的商標資料庫(Global Brand Database),今後將可以在前述資料庫中搜尋到登載有日本商標註冊資訊的商標公報。

Global Brand Database
WIPO於2011.3.所免費提供的資訊服務,目前資料庫約1400萬筆資料,2014.5.起開始提供了上傳圖片檔案檢索類似圖形商標的圖像檢索功能。
目前資料庫提供服務的國家包括美國、澳州、加拿大、新加坡、紐西蘭、瑞士、菲律賓、丹麥、以色列、蒙古、埃及、柬埔寨、愛沙尼亞、阿聯酋、阿曼、阿爾及利亞等16個國家。
資料庫網址
http://www.wipo.int/branddb/en/

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快剪商標判決定讞

王嘉鋒原本是聯電工程師,派駐新加坡期間接觸日本的快速剪髮,2006年辭職回台,成立快克企業社跨足理髮業,在台南一家量販店創立第一間F100極速剪髮店面,並邀林姓男子等7位合夥人投資,全台快速展店超過70家。
2011年集團已分家後,王主張,當初公司的商標F100極速剪髮、QC百元剪髮、美髮大師是由他獨自申請註冊,擁有專用的商標權,要求7名股東不准使用,並求償158萬多元。
合夥人提出財報資料與會議紀錄佐證3個商標是合夥資產之一,由股東出錢分攤商標註冊費,委託王男全權處理卻被擅自登記為個人所有,最後,法院佐以王男與股東間的電子郵件發現,當初是8合夥人共同商議成立快速剪髮事業,且將完成商標申請做為發展事業的其中項目,該商標非王所獨有,判決王應將商標改登記為8名股東共有,股東也不須賠償。

Smart的看法
台灣很多的中小企業老板,往往有我就是公司、公司就是我的想法,專利或商標常常登記成自己的,這在獨資事業比較不會發生問題,合夥企業就會發生類似事件,這是應該特別注意的。

2014年12月15日 星期一

商標的識別性

將具有識別性的單一圖形組合在一起,是不是仍具有識別性,可以成為商標的標的呢?今天來看看這個判決。
某公司將4個經設計之菱形花紋圖形分置上下左右共同組成之一大菱形圖形,整體圖樣為一經設計之裝飾性圖形,以之申請商標,遭智慧局以無識別性為由核駁。
行政訴訟時,原告主張:
1.其關係企業亦以本件商標之部分圖樣註冊多件商標,系爭商標只是這些商標的組合,自亦具識別性。
2.個別圖案均出自原告獨創,早已註冊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透過大量廣告宣傳、商品行銷,消費者已相當熟悉,具有後天識別性。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商標圖樣是否具識別性,應就該商標圖樣整體外觀予消費者之印象綜合判斷,若該商標圖樣為多個不同的單一圖形所構成,縱然個別之單一圖形本身具識別性,組合後之商標圖樣仍非必然具有識別性。

參考文獻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29號行政判決

2014年12月11日 星期四

行政訴訟期間的新證據

行政訴訟程序中所提出的新事證,有沒有什麼限制呢?可不可以提出跟原處分無關的事證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某甲原以系爭專利違反申請權共有,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之規定為由,提起舉發案,經智慧局作成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訴願亦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時,又提出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創作性的事證。
對於新提出關於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創作性的新事證,智慧財產法院認為:
1.就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所提之新證據,應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所提者,方可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2.在行政訴訟階段才提出的新事證及原告主張之理由,均未經訴願程序,且訴願階段亦僅就專利申請權共有之部分爭執,並未爭執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創作性之理由。
3.訴願時主張撤銷專利的理由與行政訴訟的主張,兩者顯非同一撤銷或廢止之理由,自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4.對原告提的新證據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創作性之部分,已非屬本件行政訴訟之審理範圍。

參考文獻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行政判決

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SEP與禁制令

專利是一種排他的權利,禁制令往往是專利權人用來排除侵害的一個工具,但是,SEP是不是適合用禁制令來排除侵害呢?有人認為SEP的專利權人已經同意FRAND的授權條件,所以不適用禁制令來排除侵害,除非標準的實施者拒絕進行授權協商。當然,也有另一種聲音,認為禁制令的壓力可以促使協商達成共識,避免可能的被授權人惡意拖延協商。
在Microsoft vs. Motorola案中,第9巡迴上訴法院認為:SEP的專利權人做出的FRAND授權承諾,隱含著保證不會採取行動排除技術使用人使用該技術。在Realtek vs. LSI案中,法院認為:SEP的專利權人承諾依FRAND條款進行授權,就是承認權利金其實就是對其專利損害的適當補償,在沒有跟技術使用人提出授權邀約前,就申請禁制令是違反FRAND授權承諾。
Apple vs. Motorola案中,法院也是主張SEP權利人的FRAND承諾,就是同意權利金是使用其專利的補償金,除非技術使用人拒絕支付符合FRAND條件的權利金,否則,不應核發禁制令。
從以上的案例看來,如果技術使用人沒有拒絕跟SEP的專利權人談授權,SEP的權利人要申請禁制令好像不是件容易的事,這應該也是業者面對訴訟要有的認知。

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SEP的侵權訴訟

SEP既然是實施產業標準不可迴避的專利,專利權人的權利與標準實施者的利益都要取得衡平,所以,標準制訂組織才會要求SEP的專利權人要揭露專利,而且要依FRAND的條件授權。
但是,SEP是在標準還沒有確定前就已經揭露了,它的claim到底是不是落入標準的範圍?即使落入標準的範圍,如果是標準的選擇條款,我們是不是還有侵權?業者在與SEP的專利權人訴訟前,都要先澄清。
如果系爭專利的claim都是標準的構成要件,我們就要特別小心了,如果全部都實施了,就落入全要件原則,造成文義侵害,如果有一個以上的要件沒有符合,就不符全要件原則,未造成文義侵害。
另一種情況是系爭專利的claim比標準的構成要件大,我們如果只實施標準含蓋的部分,就不會實施到所有專利範圍,就符合全要件原則的要件不足原則,不會造成侵害,但是,如果把不是標準的要件也含蓋了,那就會符合全要件原則。
所以,在訴訟的過程中,我們在解釋claim時,可以設法加入標準沒有的的技術功能或特徵,限縮claim的範圍,讓它跟標準不同。也可以設法讓某些claim落入標準的選擇性條款,如果我們沒有實施選擇性條款,就不會侵害了。

2014年12月8日 星期一

SEP授權原則

SEP是實施標準時,無法迴避的專利,既然無法迴避,如果沒有約束,被授權人可能會被予取予求,為了讓SEP的權利人與標準實施者間的利益衝突取得衡平,因此,標準訂定組織在揭露SEP時,都會要求SEP的專利權人要讓被授權人能以FRAND的條件取得授權。
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2014年12月5日 星期五

SEP也可能不是SEP

SEP是怎麼來的呢?大多數的標準制訂組織是不會審查專利是不是具備技術的必要性,都是由專利權人自行揭露它是SEP,而且它往往是在標準定案前,就被要求要揭露,站在專利權人的立場,就會從寬解釋,把他認為可能是的專利都放進SEP中。
既然程序上,SEP是由專利權人自行認定、揭露,標準制定組織又沒有審查,而且又要求在標準訂定前就要揭露,這麼多變數糾葛在一起,問題就來了:
1.標準在制定的過程中,是不斷的妥協、調整,如果當初宣告為SEP的專利技術,在標準形成的過程中,最後在定版中沒有被保留,它還是不是SEP?
2.如果這個當初宣告為SEP的專利申請案,最後也拿到專利,但是,它的技術在標準最後定案時,被列為選擇性條款,它還是不是SEP?
3.當初被揭露為SEP的專利申請案,在審查的過程中,它的申請專利範圍如果被限縮,而沒有完全符合標準的內容,它還是不是SEP?
被揭露是SEP的專利到最後也可能不是SEP,業者在談授權或被告時,是不是要特別小心的查證呢?免得被當肥羊宰。

2014年12月4日 星期四

標準必要專利

無線充電的技術標準還沒有出來之前,現在至少已經有3群人正在積極投入搶占山頭,再仔細的看一下這3群人,發現這3群人裏面,很多人是腳踏二條船,甚至是三條船,研發其實是很燒錢的,為什麼他們願意花資源投入在不同的技術研發上呢?
很多產業都有產業標準,當產業標準確定後,所有產品都會跟據這個標準來製作,非主流產品就會慢慢消失在市場上,這也是大家為什麼願意花錢重複研發的最大誘因,因為萬一押寶錯了,市場就沒了,這可是茲事體大啊!誰都承擔不起這個責任。
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誘因,就是這些先進入者,在訂定標準的過程中,因為可以掌握技術發展的方向,就可以把重要的技術先去申請專利,再把它變成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然後錢就滾滾而來!
標準必要專利的定義,各組織的定義大同小異,綜而言之,就是在實施標準時,無法迴避的專利,既然不能迴避,又是產業標準中一定要用的技術,那業者就只好花錢消災、付買路錢了。

2014年12月3日 星期三

台日將實施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

專利法規定: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人應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指定的寄存機構。
因為專利採屬地主義,所以要在各地辦理註冊,因此,就發生要在各申請國重複寄存的問題。
為解決這個重複寄存的問題,如果是布達佩斯條約的會員國,就可以在布達佩斯條約所承認的任一個國際寄存機構寄存該生物材料,即可多國申請,而不必在各國重複寄存。但因我國並非布達佩斯條約的會員國,所以無法請求分讓寄存在國際寄存機構的生物材料。
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於2014.11.20.就臺灣與日本專利生物材料寄存相互承認簽署合作備忘錄,智慧局也將於簽署後公布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未來無論是日本人來我國申請專利,或者我國人去日本申請專利,都只需就近在地寄存,而不必重複寄存。

2014年12月2日 星期二

出售智慧財產的營業稅

我們都知道出售有形的貨物或服務,買受人需負擔5%的營業稅,如果出售的是無形資產,需不需要繳營業稅呢?
根據營業稅法的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我國的營業稅課徵的認定是提供地及使用地原則,只要是勞務的提供地或使用地,有一個是在我國境內時,即需課徵營業稅。
因此,出售無形資產的專利權或商標權是否要繳營業稅,可分3種情況:
1.銷售國內的智慧財產
把國內的專利權或商標權出售給他人,因為提供地在國內,自然是需要繳營業稅。
2.銷售國外的智慧財產給國內業者
國內廠商把自己在國外的專利權或商標權出售給國內廠商,因為使用地點在境內,亦屬於需繳納營業稅的態樣。
3.銷售國外的智慧財產給國外業者
國內廠商把自己在國外的專利權或商標權出售給國外廠商,因為提供地與使用地都不在境內,因此,不需繳納營業稅。

2014年12月1日 星期一

智慧財產權的授權運用

智慧財產的授權,不論是授權方或者是被授權方,其實都是存在某程度的權謀,也就是各為自己的利益在盤算著。
Nokia及Microsoft都是其中的高手,Nokia在2014.1.將手機部門賣給Microsoft後,專利跟商標都沒有賣斷,而是採取授權的方式,授權給Microsoft使用,保留了自己使用的彈性,據說雙方協議:Nokia在2016年底之前不能推出自有品牌智慧型手機產品,在2024年前也無法推出採用Nokia品牌的功能手機,但沒有說不能授權給別人生產。
Microsoft也不是省油的燈,他在拿到Nokia的手機部門後,也不打算用Nokia的品牌,於是在Lumia系列手機取消使用Nokia品牌名稱,改用自己的品牌。

Smart的看法
從這二家公司的授權策略與運用,讓我們對智慧財產有了更深一層的體會,被授權人可能會在授權後,把授權的商標棄之不顧,讓競爭對手的商標就此消失,權利人在授權時就應該想到各種方案,像Nokia就沒有排除可以授權給第三者的權利,碰到這種情形還可以稍做挽回,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