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1日 星期二

大陸修訂專利侵害賠償核算基準

根據大陸的專利法規定,專利權利人的損失賠償金,當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RMB以下的賠償。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15.1.19.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1次會議通過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當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該規定自2015.2.1.起實施。

2015年3月30日 星期一

商標與著作的交互保護

大部分的商標都是由文字及圖形所組成,商標常會被人搶註,尤其是在大陸,今天來談的案例是運用著作權把被搶註的商標找回來。
曼黛瑪璉及M字設計圖在我國是使用在內衣及胸罩等商品的知名商標,在大陸地區則遭到搶註用在振動按摩器。該公司除了循商標途徑進行救濟外,也從著作權上著手。
我國的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大陸也是創作保護主義,但是,為便利權利認證,大陸的國家版權局於1996年開始接受國外各類著作權之登記,因此,在本案中,又追加在先著作權利遭受損害的主張,最後,大陸即以此理由不准搶註商標註冊。

2015年3月26日 星期四

WIPO將接受中文字註冊商標

根據日本經濟新聞的報導,WIPO認為僅僅允許西文以字母註冊國際商標難以保護亞洲等地的品牌,配合亞洲經濟崛起,將在今後5年推動將商標註冊文字擴大到漢字,預計最早將於2015年秋季修訂制度。

2015年3月25日 星期三

傳免費電影網址會不會侵權

網路上流傳著某人的先生因為傳免費電影的網址給別人而被判刑,言之鑿鑿而且還附了判決書佐證。到底傳給朋友免費電影的網址會不會侵害著作權呢?
網路上的侵害行為,最多態樣的是對著作物的重製及公開傳輸,傳送網址的行為是不是著作物的重製呢?顯然他只是告訴別人著作物的存放位置,並沒有把著作物重製給別人,既然沒有重製也不會產生公開傳輸的行為囉!
所以,會侵權的行為就發生在另一端,也就是那個網址上的影片是不是合法的著作物,它有沒有侵害著作權,而往往出問題的是這個部分,未經授權就把著作物重製上傳到影音網站供人瀏覽。
再看看網路傳言中的判決書,法官說的是重製行為,並沒有特別的說他只傳網址,看起來應該是把整部影片上傳的行為被認為侵害著作權,而不是只傳網址就被認為侵害著作權。

2015年3月23日 星期一

商標的平行輸入

今天去輔導一家童裝店,老板是自行創業的鳯凰家族,她從進口商處買來正牌的日本某無嘴貓品牌的童裝販售,結果被代理商以沒有合約為由提告,已至警察局做完筆錄。
這顯然是個商標的問題,有二個層面的可能,一是平行輸入、一是仿冒,所以,我先跟她確認她所賣的衣服是正牌的還是仿冒的無嘴貓?如果是仿冒的那就要被告侵權的準備,如果是正牌的無嘴貓,則還有可談的空間。
從進口貿易商處買正牌的商品來賣,沒有仿冒的問題,而是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這涉及商標權的權利耗盡,我國的商標法有沒有禁止平行輸入呢?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就明白的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顯然我們的商標法主張的是國際耗盡,也就是真品的平行輸入是不侵害商標權的。
最高法院在81年台上字第2444號民事判決也認為:只要水貨的品質與商標權人所銷售的相同,且進口商沒有冒用他人商標的行為,水貨就不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自然不應該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2015年3月18日 星期三

從大愛看商標

自從柯P對慈濟的內湖開發案有意見後,媒體上立刻充斥著挺柯的氛圍,甚至於有人把慈濟申請了51項大愛的商標都被拿出來說他壟斷,超出商標法應有的規範。
我不是慈濟人,所以不需要在此跟我辨論慈濟的對與錯,我只想從商標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
商標是用來表彰自己的產品,避免跟別人的產品混淆誤認,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為了保護自己的產品或服務,將自己的商標拿去註冊,慈濟是個法人當然不例外,我想慈濟會把大愛拿去註冊,應該是不想讓消費者認為別家公司的大愛產品跟慈濟有關而不是真想壟斷大愛。
商標是採註冊主義,只要經過審查通過、繳費註冊就可獲得,而且只有在註冊的類別中才受到保護,以慈濟而言,除了他註冊的51項產品外,的產品或服務都不受保護。
但是,他註冊的51項產品他都有販售嗎?如果別人真想用大愛來賣產品可不可以呢?我想慈濟並不是註冊的這51項產品都有在賣,商標法也有規定商標3年未使用是可以被廢止的,一般業者如果真想用大愛這個商標,我想商標未使用這件事是很容易舉證的,有正義感的宅神應該做的是去智慧局舉發而不是在媒體上噴口水。

2015年3月17日 星期二

Smartflash vs Apple

Smartflash在美國德洲東區地方法院控告Apple侵害其3件專利,並要求US8.52億元賠償,2015.2.24.陪審團裁定iTunes軟體侵害專利,Apple需賠償US5.329億元。
本案的被告還有Google、Samsung、HTC,這個判決會不會影響到其他案子,就值得觀察了。

2015年3月16日 星期一

Intellectual Ventures vs. Symantec

Intellectual Ventures (IV)於2010.12.8.控告Symantec侵害其US5987610、US6073142、
US6460050等3件專利,2015.2.6.法院判決Symantec因侵權成立而需支付 Intellectual Ventures 約US1,700萬元的一次性損害賠償金。

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商標之戲謔仿作

常常會有人把別人的商標加以修改,甚至於kuso後當成自己的商標,這種鸻為會不會造成商標侵害呢?

在智慧局的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中認為:
1.商標之戲謔仿作(parody),係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尊重,而對商標權予以合理之限制。
2.商標法本為保護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而制定,商標權人經由商標之使用及商標權之保護逐漸建立其品牌價值,且相關消費者藉由商標之識別性而得以區辨各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是商標權涉及商標權人之利益與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公共利益。
3.如欲允許商標之戲謔仿作,模仿知名商標的商標必須具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並同時傳達二對比矛盾之訊息,且應以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與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予以衡平考量。

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先前技術可作為專利舉發的證據

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在專利說明書中所寫的先前技術,一般人都會認為是發明基礎技術,有可能為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先之另一發明,而不是公開或為公眾所知悉之先前技術。

智慧財產法院在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認為:
1.發明說明本即應記載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客觀指出技術手段所欲解決而存在於先前技術中的問題或缺失,記載內容應儘可能引述該先前技術文獻之名稱,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以利於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之間的關係,且據以進行檢索、審查,此於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等均有明文。
2.發明說明中所載先前技術,既與系爭專利屬同一領域,且係存在於系爭專利申請前,自可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專利要件之證據。
3.專利之舉發乃採專利核准後之公眾審查制度,涉及舉發人與被舉發人即權利人兩方,此與專利審查階段單由智慧局審理權利人之申請不同,故雖被舉發人證明智慧局確曾於申請審查階段已檢索到相同證據,然此不代表其已審酌過相同之理由,且亦不代表其即不得依舉發人所提舉發理由再加以審酌系爭專利之可專利性,更不代表法院不得再以此相同之證據來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備專利要件。

2015年3月10日 星期二

韓國2015年的智財行動方案

韓國於2015.2.5.發布其智財行動方案,提出一個基於智慧財產的創意經濟策略(Strategy for an IP-based Creative Economy),企圖建立一個使人們的創意思維成為智慧產權(IPR)創新、創業及工作機會的全國性IP生態制度。
在這個目標之下,將推動:可信賴的審查及再審查服務、蓬勃發展的IP生態系統、對IP產業的支援、IP專業人員訓練及法規和行政管理改革等5個不同領域的19項核心工作,具體工作包括:
1.藉由專利審查人員和申請人的諮商,使專利註冊較易取得
2.藉由在研發全程中善用專利資訊來強化專利
3.協助受害於專利紛爭的韓國外銷業者
4.培植IP融資及IP相關企業
5.促進智財學習之普及

參考網站
http://www.kipo.go.kr/kpo/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