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5日 星期一

專屬授權後的訴訟權利

專利權專屬授權給被授權人後,根據專利法第62條第3項,排除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發生侵權行為時,誰可以提起告訴?一般會認為只有專屬授權的被授爟人可以提出訴訟,但是,原來的專利權人可不可以再對侵權者進行訴訟呢?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是這橏認為的:
1.專屬被授權人僅得於被授權範圍實施發明,其對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或排除及防止侵害,自亦限於授權範圍內始能為之。
2.我國專利權具有積極實施權與消極排他權,其於專屬授權關係存續期間,專利權人縱暫時喪失積極實施權,亦得行使消極排他權。
3.專利權之被授權人,僅於專利權授權之範圍,得實施專利權,專利權人仍為專利權之主體。
4.在專屬授權之場合,專利權人與專屬被授權人各得向侵權行為人請求其所受之損害賠償,並得分別對侵權行為人行使排除侵害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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